《通知》规定了高风险项目范围、控制要求,以及相关要求和程序。
其中高风险项目范围为:本通知所称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简称“高风险项目”)包括:光气生产企业,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的项目。
控制要求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的高风险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
其中高风险项目范围为:本通知所称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简称“高风险项目”)包括:光气生产企业,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的项目。
控制要求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的高风险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