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8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同2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依据苏娜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8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同2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依据苏娜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