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我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分两批受让了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农商行”)不良贷款债权。目前,我公司已经合法承接了河套农商行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各项权利,有权向各债务人及担保人追索相关债务。
为了减轻债务人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快速恢复和发展,经我公司研究并报临河区人民政府备案,决定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开展大幅让利活动,打折清收或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是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清偿本公告项下不良贷款债务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可以享受豁免部分合同期内利息(含展期利息,下同)和全部逾期利息、复利的优惠政策。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以“不良贷款账面本金+欠付合同利息总额×15%+诉讼费用(如有)”的标准将现金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当日,我公司即视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并及时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办理解除不良贷款债务及抵押、担保责任的相关手续。
二、债务人委托第三方(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下同),以货币方式购买本公告项下不良贷款债权的,债权转让价款按照“不良贷款账面本金+欠付合同利息总额×15%+诉讼费用(如有)”的标准计算确定。受托的第三方将债权转让价款足额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当日,我公司即视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完成,三个工作日内与新的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三、任何企业法人、自然人有意以货币方式购买我公司本公告项下不良贷款债权的,均可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要约,经我公司研究同意并交纳一定比例的购买保证金后,我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场内公开挂牌手续,转让价款的挂牌起始价按照“不良贷款账面本金+欠付合同利息总额×15%+诉讼费用(如有)”的标准计算确定。
四、本次让利优惠活动仅限于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出资行为。采用其他方式清偿债务或购买债权的,仍按照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收购和处置河套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我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分两批受让了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套农商行”)不良贷款债权。目前,我公司已经合法承接了河套农商行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各项权利,有权向各债务人及担保人追索相关债务。
为了减轻债务人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快速恢复和发展,经我公司研究并报临河区人民政府备案,决定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开展大幅让利活动,打折清收或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是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清偿本公告项下不良贷款债务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可以享受豁免部分合同期内利息(含展期利息,下同)和全部逾期利息、复利的优惠政策。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以“不良贷款账面本金+欠付合同利息总额×15%+诉讼费用(如有)”的标准将现金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当日,我公司即视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并及时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办理解除不良贷款债务及抵押、担保责任的相关手续。
二、债务人委托第三方(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下同),以货币方式购买本公告项下不良贷款债权的,债权转让价款按照“不良贷款账面本金+欠付合同利息总额×15%+诉讼费用(如有)”的标准计算确定。受托的第三方将债权转让价款足额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当日,我公司即视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完成,三个工作日内与新的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三、任何企业法人、自然人有意以货币方式购买我公司本公告项下不良贷款债权的,均可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要约,经我公司研究同意并交纳一定比例的购买保证金后,我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场内公开挂牌手续,转让价款的挂牌起始价按照“不良贷款账面本金+欠付合同利息总额×15%+诉讼费用(如有)”的标准计算确定。
四、本次让利优惠活动仅限于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出资行为。采用其他方式清偿债务或购买债权的,仍按照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收购和处置河套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