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审批办理程序
一、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加专用发票份数或次数的,纳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栏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税务所提交核查报告。
二、对列入商贸监控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其票种核定一律为每次(每月)25份,且不受理其增量申请,同时,应在其“发票领购簿”封面注明“商贸监控”字样
三、除新办商贸和列入商贸监控范围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变更专用发票份数或次数的,由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栏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份数,每次准购数量不能超过100份,且不受理其单份开票金额达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五、当纳税人(指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单份开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栏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税务所提交核查报告。
六、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一般纳税人证书复印件;
2、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的书面申请;
4、纳税人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
5、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一、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加专用发票份数或次数的,纳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栏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税务所提交核查报告。
二、对列入商贸监控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其票种核定一律为每次(每月)25份,且不受理其增量申请,同时,应在其“发票领购簿”封面注明“商贸监控”字样
三、除新办商贸和列入商贸监控范围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变更专用发票份数或次数的,由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栏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份数,每次准购数量不能超过100份,且不受理其单份开票金额达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五、当纳税人(指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单份开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栏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税务所提交核查报告。
六、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一般纳税人证书复印件;
2、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的书面申请;
4、纳税人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等情况;
5、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