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甲公司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占比40%,货物占比40%。
乙公司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占比65%,建筑销售额占比25%。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三项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乙公司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甲公司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二、 加计抵减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案例
某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进项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加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
贷:其他收益 0.06
固定资产-办公楼 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甲公司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占比40%,货物占比40%。
乙公司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占比65%,建筑销售额占比25%。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三项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乙公司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甲公司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二、 加计抵减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案例
某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进项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加计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
贷:其他收益 0.06
固定资产-办公楼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