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户承担"两工"和以资代劳情况。
2010-3-18 14:21 回复
110.179.71.* 2楼
7.用农民集资款兴办村公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8.村民用电、用水和集体各种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公开。
1.发包前公布项目的标的、期限、规模、办法。
2.承包人按承包合同上交承包费的情况。
第八条 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
1.国家征用土地:(1)用途和亩数;(2)补偿标准和总额;(3)劳动力安置补助;(4)补偿费的使用项目和数额。
2.宅基地审批:(1)宅基地计划安排的地点、面积、户数、收费标准;(2)申请户名单和理由;(3)批准建房户的名单和交费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开。
1.允许生育的育龄夫妇名单。
2.申请和发放准生证名单。
3.计划外怀孕、生育罚款收缴数额。
4.罚款使用情况。
5.独生子女户享受优待奖励情况。
第十条 专项公开。以下项目必须实行专项公开。
1.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
2.村集体集资项目的筹资与使用。
3.村干部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领取数额要逐人公开。
4.招待费的支出要附加专项说明。
5.救济、救灾款要逐户公布。
6.电费、水费逐户公布。
7.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和实施情况。
8.土地承包和"四荒"拍卖。
9.农业税、特产税退税款逐户公开。
10.群众要求的其它专项公开项目。
第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事前公布政策标准,事中公布执行情况,事后公布执行结果。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次数、时间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为主,辅之以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在群众居住集中、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公开栏,并加防雨设施,配挂意见箱。
第十四条 公开栏要长期保留公开内容,不得出现空白。
第十五条 公开的其它补充形式有:往来帐页归户表、农民负担卡;直接张贴复制原始帐页、表格、纸榜;召开各种会议、广播等。
第十六条 全市规定的统一项目,一年公开两次,每年的三月份和七月份为公开月,各县市在公开月中选择公开日,3月份公开上年财务、农民承担费用决算,各项村务的运行办理结果和当年财务预算、村务工作计划。七月份公开上半年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公开要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要随时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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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79.71.* 2楼
7.用农民集资款兴办村公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8.村民用电、用水和集体各种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公开。
1.发包前公布项目的标的、期限、规模、办法。
2.承包人按承包合同上交承包费的情况。
第八条 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
1.国家征用土地:(1)用途和亩数;(2)补偿标准和总额;(3)劳动力安置补助;(4)补偿费的使用项目和数额。
2.宅基地审批:(1)宅基地计划安排的地点、面积、户数、收费标准;(2)申请户名单和理由;(3)批准建房户的名单和交费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开。
1.允许生育的育龄夫妇名单。
2.申请和发放准生证名单。
3.计划外怀孕、生育罚款收缴数额。
4.罚款使用情况。
5.独生子女户享受优待奖励情况。
第十条 专项公开。以下项目必须实行专项公开。
1.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
2.村集体集资项目的筹资与使用。
3.村干部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领取数额要逐人公开。
4.招待费的支出要附加专项说明。
5.救济、救灾款要逐户公布。
6.电费、水费逐户公布。
7.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和实施情况。
8.土地承包和"四荒"拍卖。
9.农业税、特产税退税款逐户公开。
10.群众要求的其它专项公开项目。
第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事前公布政策标准,事中公布执行情况,事后公布执行结果。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次数、时间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为主,辅之以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在群众居住集中、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公开栏,并加防雨设施,配挂意见箱。
第十四条 公开栏要长期保留公开内容,不得出现空白。
第十五条 公开的其它补充形式有:往来帐页归户表、农民负担卡;直接张贴复制原始帐页、表格、纸榜;召开各种会议、广播等。
第十六条 全市规定的统一项目,一年公开两次,每年的三月份和七月份为公开月,各县市在公开月中选择公开日,3月份公开上年财务、农民承担费用决算,各项村务的运行办理结果和当年财务预算、村务工作计划。七月份公开上半年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公开要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要随时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