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辆停在了收费停车场,遇到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怀,停车场管理人未告知车主。车主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停车场是否应当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60-268号民事裁定书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由停车场负责看管,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作为管理者,应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在发生自然灾害后也应及时告知车主转移车辆,未尽到前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结合贯溪合作社与车主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认定贯溪合作社就车辆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蔑视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60-268号民事裁定书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由停车场负责看管,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停车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作为管理者,应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在发生自然灾害后也应及时告知车主转移车辆,未尽到前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结合贯溪合作社与车主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认定贯溪合作社就车辆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蔑视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