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礼
初终
疾病迁居正寝。
(凡疾病迁居正寝,内外安静,以俟气绝。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夫人不绝於男子之手。)
既绝乃哭 复。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甞经衣者,左执领,右执腰,升屋中霤(liu4,房檐),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复。毕,卷衣降覆尸上。男女哭擗无数。 上服谓有官则公服,无官则襴衫、皂衫、深衣,妇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从生时之号。)
立丧主。
(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
主妇
(谓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
护丧
(以子弟知礼能干者为之。凡丧事皆禀之。)
司书司货
(以子弟或吏仆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妇妾,皆去冠及上服,被发。男子扱(xi1,收取)上衽,徒跣。馀有服者皆去华饰。为人後者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徒跣。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丧,三不食;三月之丧,再不食;亲戚邻里为糜粥以食之,尊长强之,少食可也。 扱上衽,谓插衣前襟之带。华饰谓锦绢红紫金玉珠翠之类。)
治棺
(护丧命匠择木为棺,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其制方直,头大尾小。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为虚檐高足。内外皆用灰漆,内乃用沥青溶泻,厚半寸以上,炼熟秫米灰,铺其底,厚四寸许,加七星版底,四隅各钉大铁环,动则以大索贯而举之。 司马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又不必高大占地,使矿中宽易致摧毁,宜深戒之。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矿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耳。 程子曰:杂书有松脂入地千年为茯苓,万年为琥珀之说,盖物莫久於此,故以涂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讣告於亲戚僚友。
(护丧、司书为之发书。若无,则主人自讣,亲戚不讣,僚友自馀书。问,悉停以书来吊者,并须卒哭後答之。)
沐浴 袭 奠 为位 饭含
执事者设帏及床,迁尸掘坎。
(执事者以帏幛卧,内侍者设床於尸床前,纵置之,施篑去荐,设席枕,迁尸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於屏处洁地。)
陈袭衣。
(以卓子陈於堂前东壁下,西领,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纩如栆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长尺二寸,广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带一,履二,袍袄、汗衫、袴袜、勒帛裹肚之类,随所用之多少。)
沐浴饭含之具。
(以卓子陈於堂前西壁下,南上。钱三实於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实於盌。栉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体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汤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靣。侍者沐髪,栉之,睎以巾,撮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馀水、巾栉,弃於坎而埋之。)
袭。
(侍者设袭牀於帏外。施荐席褥枕。先置大带、深衣、袍、袄、汗衫、袴、韈、勒帛、裏肚之类於其上,遂举以入。置浴牀之西,迁尸其上。悉去病时衣及复衣,易以新衣,但未着幅巾、深衣、履。)
徙尸牀置堂中间。
(卑幼则各於室中间,馀言堂者放此。)
乃设奠。
(执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阶。祝盥手,洗盏,斟酒,奠於尸东,当肩巾之。祝以亲戚为之。)
主人以下为位而哭。
(主人坐於牀东,奠北。众男应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槀。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面南上。尊行以长幼坐於牀东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荐。主妇,众妇女,坐於牀西,藉以槀。同姓妇女以服为次,坐於其後,皆东向南上,尊行以长幼坐於牀西北壁下,南向东上,藉以席荐。妾婢立於妇女之後,别设帏以障内外。异姓之亲,丈夫坐於帷外之东,北向西上,妇人坐於帷外之西,北向东上,皆藉以席,以服为行,无服在後。若内丧,则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帷外之东,北向西上,异姓丈夫坐於帷外之西,北向东上。 三年之丧,夜则寝於尸旁,藉槀枕块。病羸者藉以草荐可也。期以下寝於侧近,男女异室,外亲归家可也。)
乃饭含。
(主人哭尽哀,左袒,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执箱以入。侍者一人,挿匙於米盌(=碗),执以从,置於尸西,以幎巾入。彻枕、覆面,主人就尸东,由足而西,牀上坐,东面举巾,以匙抄米实於尸口之右,并实一钱又於左,於中亦如之。主人袭所袒衣,复位。)
侍者卒袭,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设幎目,纳履,乃袭深衣,结大带,设握手,乃覆以衾。)
灵座 魂帛 铭旌
置灵座设魂帛。
(设椸(yi2,衣架)於尸南,覆以帕。置倚卓其前,结白绢为魂帛,置倚上。设香炉、香合、珓(jiao4,珓杯,占卜用具)杯、注、酒果於卓子上。侍者朝夕设栉頮(hui4,洗脸)奉养之具,皆如平生。司马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世俗皆画影置於魂帛之後。男子生时有画像,用之犹无所谓。至於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掩靣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貎?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终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即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於灵座之右。)
不作佛事。
(司马公曰:“世俗信浮屠,诳诱於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朞年、再朞、除丧。饭僧设道塲,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此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锉烧舂磨,受无邉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气血,知痛痒,或剪爪剃髪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於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於黄壤,朽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计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何得而治乎?是以唐庐州刺史李丹与妹书曰:‘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世人亲死而俦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岂赂浮屠所能免乎?此则中智所共知,而举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感而难烧也?甚者至有倾家破产然後已,与其如此,曷若早卖田营墓而之乎?彼天堂地狱若果有之,当与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者亦有之矣,何故无一人误入地狱,见阎罗等十王者耶?不学者固不足言,读书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
执友亲厚之人至此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来哭者,当服深衣,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相向哭尽哀。主人以哭对,无辞。)
小敛。(袒,括髪,免,髽,奠,代哭。)
厥明。
(谓死之明日。)
执事者陈小敛衣衾。
(以卓陈於堂东北壁下,据死者所有之衣,随宜用之,若多则不必尽用也。衾用复者。绞,横者三,纵者一,皆以细布或彩一幅而析其两端为三,横者取足以周身相结,纵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结於身中。)
设奠。
(设卓子於阼阶东南,置奠馔及盏注於其上,中之。设盥盆帨巾各二於馔东,其东有台者,祝所盥也,其西无台者,执事者所盥也。别以卓子设洁涤盆、新拭巾於其东,所以洗盏拭盏也。此一节至遣并同。)
具括发麻,免布,髽麻。
(括髪谓庥(xiu1)绳撮髻,又以布为头□也。免谓裂布或缝绢广寸,自项向前交於额上,郤遶髻如著掠头也。髽亦用麻绳撮髻,竹木为簮也。设之皆於别室。)
设小敛牀、布绞、衾衣。
(设小歛牀,施荐席褥,於西阶之西,铺绞衾衣,举之升自西阶,置於尸南。先布绞之横者三於下,以备周身相结。乃布纵者一於上,以备掩首及足也。衣或颠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迁袭奠。
(执事者迁置灵座西南,俟设新奠乃去之。後凡奠,皆放此。)
遂小敛。
(侍者盥手,举尸。男女共扶助之,迁於小歛牀上。先去椀(=碗),而舒绢,叠衣,以藉其首,仍卷两端以补两肩空处,又卷衣夹其两胫,取其正方,然後以馀衣掩尸。左衽不纽,裹之以衾而未结以绞。未掩其面,盖孝子犹俟其复生,欲时见其面故也。歛毕则覆以衾。)
主人主妇凭尸哭擗。
(主人西向凭尸哭擗。主妇东向亦如之。凡子於父母,凭之。父母於子,夫於妻,执之。妇於舅姑,奉之。舅於妇,抚之,於昆弟,执之。(太常案,此段不可解。慿之奉之,或含敬而近之。抚之执之,则触之乎?而舅於妇,亦能抚之乎?坏男女之大别!殊不可解!)凡凭尸,父母先,妻子後。)
袒,括发,免,髽於别室。
(男子斩衰者,袒,括髪。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於别室。妇人髽於别室。)
还迁尸牀於堂中。
(执事者彻袭牀,迁尸其处。哭者复位,尊长坐,卑幼立。)
乃奠。
(祝帅执事者盥手,举馔,升自阼阶,至灵座前,祝,焚香,洗盏,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主人以下哭尽哀,乃代哭不绝声。
大敛。
厥明。
(小歛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司马公曰:“礼曰,三日而歛者,俟其复生也。三日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故以三日为之礼也。今贫者丧具,或未办,或漆棺未乾,虽过三日亦无伤也。世俗以阴阳拘忌,择日而歛,盛暑之际,至有汁出虫流,岂不悖哉!”)
执事者陈大敛衣衾。
(以卓子陈於堂东壁下,衣无常数,衾用有绵者。)
设奠臭。
(如小歛之仪。)
举棺入,置於堂中稍西。
(执事者先迁灵座及小歛奠於旁侧。役者举棺以入,置於牀西,承以两凳,若卑幼则於别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於棺中,垂其裔於四外。司马公曰:“周人殡於西阶之上,今堂室异制,或狭小,故但於堂中少西而已。今世俗多(鑚去金加歹,zuan1,同攒cuan2)於僧舎,无人守视,往往以年月未利,逾数十年不葬,或为盗贼所发,或为僧所弃,不孝之罪孰大於此?”)
乃大敛。
(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绞,共举尸,纳於棺中,实生时所落髪齿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处卷衣塞之,务令充实不可揺动。谨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启盗贼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满。主人主妇凭哭尽哀,妇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盖,下钉,彻牀,覆柩以衣。祝取铭旌,设跗於柩东,复设灵座於故处,留妇人两人守之。司马公曰:“凡动尸举柩,哭擗无筭。然歛殡之际,亦当辍哭临视,务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歛而殡,既大歛则累墼(ji1,砖块)涂之,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蝼蚁不可涂殡,故从其便。
设灵牀於柩东。
(牀帐荐席屏枕衣被之属皆如平生时。)
乃设奠。
(如小歛之仪。)
主人以下各归丧次。
(中门之外,择朴陋之室为丈夫丧次。斩衰寝苫枕块,不脱絰带,不与人坐焉,非时见乎母也,不及中门。齐衰寝席。大功以下异居者,既殡而归,居宿於外三月而复寝。妇人次於中门之内,别室或居殡侧,去帷帐衾褥之华丽者,不得輙至男子丧次。)
止代哭者。
成服。
厥明。
(大歛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吊如仪。
服之制,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麤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也。裳,前三幅,後四幅,缝内向,前後不连,每幅作三(辄去车加巾)。(辄去车加巾),谓屈其两邉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长过腰,足以掩裳上际,缝外向。背有负版,用布方尺八寸,缀於领下垂之。前当心有衰,用布长六寸广四寸,缀於左衿之前。左右有辟领,各用布方八寸屈其两头,相著为广四寸,缀於领下,在负版两旁各搀(chan1)负版一寸。两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便於尽处相望斜裁,却以两方左右相(上水下曰,ta4)缀於衣两旁,垂之向下,状如燕尾,以掩裳旁际也。冠比衣裳用布稍细,纸糊为材,广三寸,长足跨顶,前後裹以布,为三陬(zou1),皆向右纵缝之。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顶後交过前,各至耳结之以为武。屈冠两头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缝於武。武之馀绳垂下为缨,结於頥下。首絰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後,以其末加於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馀,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木,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系之。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腰絰,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其大如絰,围腰从左,过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两股间而反揷於右,在絰之下。其杖用竹,髙齐心,本在下。屦亦麤麻为之。妇人则用极麤生布为大袖长裙、盖头,皆不缉,布头(xu1,束发之巾),竹钗,麻屦。众妾则以背子代大袖。凡妇人皆不杖。其正服则子为父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髙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後者也。其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後者为所後父也,为所後祖承重也,夫为人後则妻从服也。妻为夫也。妾为君也。)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冠制并如斩衰,但用次等麤生布,缉其旁及下际。冠以下为武及缨。首絰以无子庥为之,大七寸馀,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缨。腰絰大五寸馀。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馀。丈以桐为之,上圆下方。妇人服同斩衰,但布用次等为异。後皆放此。其正服则子为母也,士之庻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後则降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曽髙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後者也。其义服则妇为姑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庻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已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其服降则为嫁母出母也。其义服则为父卒继母嫁而已从之者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後则为出母嫁母无服,继母出则无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後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其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後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後者也。其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後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其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已者也,为伯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女君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髙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其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无负版、衰、辟领,首絰五寸馀,腰絰四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父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其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妇也,夫为人後者其妻为本生舅姑也。)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细布,冠左缝,首絰四寸馀,腰絰三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谓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谓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也,为从父兄弟之子也,为从祖兄弟姊妹,谓从祖父之子所谓再从兄弟姊妹者也,为外祖父母,谓母之父母也,为舅谓母之兄弟也,为甥也,为从母,谓母之姊妹也,为姊妹之子也,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其义服,则为从祖祖母也,为夫兄弟之孙也,为从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子也,为夫之姑姊妹适人者不降也,女为兄弟侄之妻,已适人亦不降也,为娣姒妇,谓兄弟之妻相名,长妇谓次妇曰娣妇,娣妇谓长妇曰姒妇也,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则不服也,母出则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为庻母慈己者,谓庻母之乳养己者也,为嫡孙若曾元孙之当为後者之妇,其姑在则否也,为兄弟之妻也,为夫之兄弟也。)
五曰缌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极细熟布,首絰三寸,腰絰二寸,并用熟麻,缨亦如之。其正服,则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谓曾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父、族祖姑,谓族曾祖父之子也,为从父兄弟之孙也,为族父、族姑,谓族祖父之子也,为从祖兄弟之子也,为族兄弟姊妹,谓族父之子所谓三从兄弟姊妹也,为曾孙、元孙也,为外孙也,为从母兄弟姊妹,谓从母之子也,为外兄弟,谓姑之子也,为内兄弟,谓舅之子也。其降服,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其义服,则为族曾祖母也,为夫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孙也,为族母也,为夫从祖兄弟之子也,为庶孙之妇也,士为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为乳母也,为壻也,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即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也,为夫之曾祖髙祖也,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也,为兄弟孙之妇也,为夫兄弟孙之妇也,为夫之从祖父母也,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父兄弟之妻也,为夫之从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为夫之外祖父母也,为夫之从母及舅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塲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满八嵗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
凡男为人後,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
(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凡妇服夫党当丧而出,则除之。凡妾为其私亲则如众人。)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饮不食菜菓,五月、三月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自是无故不出,若以丧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则乘朴马、布鞍、素轿、布帘。)
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疑四库缺文〉而哭之,月朔设位,服其服而哭之。既毕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服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馀日
朝夕哭奠 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长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设盥栉之具於灵牀侧,奉魂帛出就灵座,然後朝奠。执事者设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尽哀。)
食时上食
(如朝奠仪。)
夕奠
(如朝奠仪,卑。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灵牀哭尽哀。)
哭无时
(朝夕之间,哀至则哭於丧次。)
朔日则於朝奠设馔
(馔用肉鱼麫米食羮饭各一器,礼如朝奠之仪。)
有新物则荐之
(如上食仪。)
吊奠赙
凡吊皆素服
(幞头衫带皆以白生绢为之。)
奠用香茶烛酒果
(有状或用食物即别为文。)
赙用钱帛
(有状惟亲友分厚者有之。)
具刺通名
(宾主皆有官则具门状,否则名纸题其阴面,先使人通之与礼物俱入。)
入哭奠讫,乃吊而退
(既通名,丧家炷火然,烛布席,皆哭以俟。护丧出迎。宾入,至厅事,进揖曰:“窃闻某人倾背,不胜惊怛,敢请入酹,并伸慰意。”护丧引宾入,至灵座前哭尽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兴。护丧至哭者,祝跪读祭文,奠赙状於宾之右,毕,兴。宾主皆哭尽哀。实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颡再拜。宾亦哭,东向答拜,进曰:“不意凶变,某亲某官,奄忽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处。”主人对曰:“某罪逆深重,祸延某亲,伏蒙奠酹,并赐临慰,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又相向哭尽哀。宾先止,寛譬主人曰:“修短有数,痛毒奈何。愿抑孝思,俯从礼制。”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护丧送至厅事,茶汤而退。主人以下止哭。若亡者官尊即云薨逝,稍尊即云捐馆,生者官尊则云奄弃荣养,存亡俱无官即云色养,若尊长拜賔,礼亦同此,惟其辞各如启状之式,见卷末。)
闻丧 奔丧
始闻亲丧哭
(亲谓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尽哀,问故。)
易服
(裂布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屦。)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虽哀戚犹辟害也。)
道中哀至则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处。司马公曰:“今人奔丧及从柩行者,遇城邑则哭,过则止,是饰诈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县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则望其乡哭。)
入门诣柩前再拜,再变服,就位哭
(初变服如初丧,柩东西面,坐哭尽哀,又变服如小歛,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
(与家人相吊。宾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则为位不奠
(设椅子一枚,以代尸柩,左右前後设位,哭如仪,但不设奠。若丧侧无子孙则此中设奠如仪。)
变服
(亦以闻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仪
(若丧侧无子孙则在道朝夕为位,设奠,至家但不变服,其相吊拜宾如仪。)
若既葬则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仪。未成服者变服於墓,归家诣灵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仪。已成服者亦然,但不变服。)
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
(尊长於正堂卑幼於别室。司马公曰:“今人皆择日举哀。凡悲哀之至,在初闻丧即当哭之,何暇择日?但法令有不得於州县公廨举哀之文,则在官者当哭於侩舎,其它皆哭於本家可也。”)
若奔丧则至家成服
(奔丧者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既至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吊如仪。)
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
(不奔丧者齐衰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会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毎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乃为位会哭而除之。其间哀至则哭可也。)
初终
疾病迁居正寝。
(凡疾病迁居正寝,内外安静,以俟气绝。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夫人不绝於男子之手。)
既绝乃哭 复。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甞经衣者,左执领,右执腰,升屋中霤(liu4,房檐),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复。毕,卷衣降覆尸上。男女哭擗无数。 上服谓有官则公服,无官则襴衫、皂衫、深衣,妇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从生时之号。)
立丧主。
(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
主妇
(谓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
护丧
(以子弟知礼能干者为之。凡丧事皆禀之。)
司书司货
(以子弟或吏仆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妇妾,皆去冠及上服,被发。男子扱(xi1,收取)上衽,徒跣。馀有服者皆去华饰。为人後者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徒跣。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丧,三不食;三月之丧,再不食;亲戚邻里为糜粥以食之,尊长强之,少食可也。 扱上衽,谓插衣前襟之带。华饰谓锦绢红紫金玉珠翠之类。)
治棺
(护丧命匠择木为棺,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其制方直,头大尾小。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为虚檐高足。内外皆用灰漆,内乃用沥青溶泻,厚半寸以上,炼熟秫米灰,铺其底,厚四寸许,加七星版底,四隅各钉大铁环,动则以大索贯而举之。 司马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又不必高大占地,使矿中宽易致摧毁,宜深戒之。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矿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耳。 程子曰:杂书有松脂入地千年为茯苓,万年为琥珀之说,盖物莫久於此,故以涂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讣告於亲戚僚友。
(护丧、司书为之发书。若无,则主人自讣,亲戚不讣,僚友自馀书。问,悉停以书来吊者,并须卒哭後答之。)
沐浴 袭 奠 为位 饭含
执事者设帏及床,迁尸掘坎。
(执事者以帏幛卧,内侍者设床於尸床前,纵置之,施篑去荐,设席枕,迁尸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於屏处洁地。)
陈袭衣。
(以卓子陈於堂前东壁下,西领,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纩如栆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长尺二寸,广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带一,履二,袍袄、汗衫、袴袜、勒帛裹肚之类,随所用之多少。)
沐浴饭含之具。
(以卓子陈於堂前西壁下,南上。钱三实於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实於盌。栉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体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汤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靣。侍者沐髪,栉之,睎以巾,撮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馀水、巾栉,弃於坎而埋之。)
袭。
(侍者设袭牀於帏外。施荐席褥枕。先置大带、深衣、袍、袄、汗衫、袴、韈、勒帛、裏肚之类於其上,遂举以入。置浴牀之西,迁尸其上。悉去病时衣及复衣,易以新衣,但未着幅巾、深衣、履。)
徙尸牀置堂中间。
(卑幼则各於室中间,馀言堂者放此。)
乃设奠。
(执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阶。祝盥手,洗盏,斟酒,奠於尸东,当肩巾之。祝以亲戚为之。)
主人以下为位而哭。
(主人坐於牀东,奠北。众男应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槀。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面南上。尊行以长幼坐於牀东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荐。主妇,众妇女,坐於牀西,藉以槀。同姓妇女以服为次,坐於其後,皆东向南上,尊行以长幼坐於牀西北壁下,南向东上,藉以席荐。妾婢立於妇女之後,别设帏以障内外。异姓之亲,丈夫坐於帷外之东,北向西上,妇人坐於帷外之西,北向东上,皆藉以席,以服为行,无服在後。若内丧,则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帷外之东,北向西上,异姓丈夫坐於帷外之西,北向东上。 三年之丧,夜则寝於尸旁,藉槀枕块。病羸者藉以草荐可也。期以下寝於侧近,男女异室,外亲归家可也。)
乃饭含。
(主人哭尽哀,左袒,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执箱以入。侍者一人,挿匙於米盌(=碗),执以从,置於尸西,以幎巾入。彻枕、覆面,主人就尸东,由足而西,牀上坐,东面举巾,以匙抄米实於尸口之右,并实一钱又於左,於中亦如之。主人袭所袒衣,复位。)
侍者卒袭,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设幎目,纳履,乃袭深衣,结大带,设握手,乃覆以衾。)
灵座 魂帛 铭旌
置灵座设魂帛。
(设椸(yi2,衣架)於尸南,覆以帕。置倚卓其前,结白绢为魂帛,置倚上。设香炉、香合、珓(jiao4,珓杯,占卜用具)杯、注、酒果於卓子上。侍者朝夕设栉頮(hui4,洗脸)奉养之具,皆如平生。司马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世俗皆画影置於魂帛之後。男子生时有画像,用之犹无所谓。至於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掩靣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貎?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终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即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於灵座之右。)
不作佛事。
(司马公曰:“世俗信浮屠,诳诱於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朞年、再朞、除丧。饭僧设道塲,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此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锉烧舂磨,受无邉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气血,知痛痒,或剪爪剃髪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於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於黄壤,朽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计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何得而治乎?是以唐庐州刺史李丹与妹书曰:‘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世人亲死而俦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岂赂浮屠所能免乎?此则中智所共知,而举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感而难烧也?甚者至有倾家破产然後已,与其如此,曷若早卖田营墓而之乎?彼天堂地狱若果有之,当与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者亦有之矣,何故无一人误入地狱,见阎罗等十王者耶?不学者固不足言,读书知古者亦可以少悟矣!”)
执友亲厚之人至此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来哭者,当服深衣,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相向哭尽哀。主人以哭对,无辞。)
小敛。(袒,括髪,免,髽,奠,代哭。)
厥明。
(谓死之明日。)
执事者陈小敛衣衾。
(以卓陈於堂东北壁下,据死者所有之衣,随宜用之,若多则不必尽用也。衾用复者。绞,横者三,纵者一,皆以细布或彩一幅而析其两端为三,横者取足以周身相结,纵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结於身中。)
设奠。
(设卓子於阼阶东南,置奠馔及盏注於其上,中之。设盥盆帨巾各二於馔东,其东有台者,祝所盥也,其西无台者,执事者所盥也。别以卓子设洁涤盆、新拭巾於其东,所以洗盏拭盏也。此一节至遣并同。)
具括发麻,免布,髽麻。
(括髪谓庥(xiu1)绳撮髻,又以布为头□也。免谓裂布或缝绢广寸,自项向前交於额上,郤遶髻如著掠头也。髽亦用麻绳撮髻,竹木为簮也。设之皆於别室。)
设小敛牀、布绞、衾衣。
(设小歛牀,施荐席褥,於西阶之西,铺绞衾衣,举之升自西阶,置於尸南。先布绞之横者三於下,以备周身相结。乃布纵者一於上,以备掩首及足也。衣或颠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迁袭奠。
(执事者迁置灵座西南,俟设新奠乃去之。後凡奠,皆放此。)
遂小敛。
(侍者盥手,举尸。男女共扶助之,迁於小歛牀上。先去椀(=碗),而舒绢,叠衣,以藉其首,仍卷两端以补两肩空处,又卷衣夹其两胫,取其正方,然後以馀衣掩尸。左衽不纽,裹之以衾而未结以绞。未掩其面,盖孝子犹俟其复生,欲时见其面故也。歛毕则覆以衾。)
主人主妇凭尸哭擗。
(主人西向凭尸哭擗。主妇东向亦如之。凡子於父母,凭之。父母於子,夫於妻,执之。妇於舅姑,奉之。舅於妇,抚之,於昆弟,执之。(太常案,此段不可解。慿之奉之,或含敬而近之。抚之执之,则触之乎?而舅於妇,亦能抚之乎?坏男女之大别!殊不可解!)凡凭尸,父母先,妻子後。)
袒,括发,免,髽於别室。
(男子斩衰者,袒,括髪。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於别室。妇人髽於别室。)
还迁尸牀於堂中。
(执事者彻袭牀,迁尸其处。哭者复位,尊长坐,卑幼立。)
乃奠。
(祝帅执事者盥手,举馔,升自阼阶,至灵座前,祝,焚香,洗盏,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主人以下哭尽哀,乃代哭不绝声。
大敛。
厥明。
(小歛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司马公曰:“礼曰,三日而歛者,俟其复生也。三日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故以三日为之礼也。今贫者丧具,或未办,或漆棺未乾,虽过三日亦无伤也。世俗以阴阳拘忌,择日而歛,盛暑之际,至有汁出虫流,岂不悖哉!”)
执事者陈大敛衣衾。
(以卓子陈於堂东壁下,衣无常数,衾用有绵者。)
设奠臭。
(如小歛之仪。)
举棺入,置於堂中稍西。
(执事者先迁灵座及小歛奠於旁侧。役者举棺以入,置於牀西,承以两凳,若卑幼则於别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於棺中,垂其裔於四外。司马公曰:“周人殡於西阶之上,今堂室异制,或狭小,故但於堂中少西而已。今世俗多(鑚去金加歹,zuan1,同攒cuan2)於僧舎,无人守视,往往以年月未利,逾数十年不葬,或为盗贼所发,或为僧所弃,不孝之罪孰大於此?”)
乃大敛。
(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绞,共举尸,纳於棺中,实生时所落髪齿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处卷衣塞之,务令充实不可揺动。谨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启盗贼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满。主人主妇凭哭尽哀,妇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盖,下钉,彻牀,覆柩以衣。祝取铭旌,设跗於柩东,复设灵座於故处,留妇人两人守之。司马公曰:“凡动尸举柩,哭擗无筭。然歛殡之际,亦当辍哭临视,务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歛而殡,既大歛则累墼(ji1,砖块)涂之,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蝼蚁不可涂殡,故从其便。
设灵牀於柩东。
(牀帐荐席屏枕衣被之属皆如平生时。)
乃设奠。
(如小歛之仪。)
主人以下各归丧次。
(中门之外,择朴陋之室为丈夫丧次。斩衰寝苫枕块,不脱絰带,不与人坐焉,非时见乎母也,不及中门。齐衰寝席。大功以下异居者,既殡而归,居宿於外三月而复寝。妇人次於中门之内,别室或居殡侧,去帷帐衾褥之华丽者,不得輙至男子丧次。)
止代哭者。
成服。
厥明。
(大歛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吊如仪。
服之制,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麤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也。裳,前三幅,後四幅,缝内向,前後不连,每幅作三(辄去车加巾)。(辄去车加巾),谓屈其两邉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长过腰,足以掩裳上际,缝外向。背有负版,用布方尺八寸,缀於领下垂之。前当心有衰,用布长六寸广四寸,缀於左衿之前。左右有辟领,各用布方八寸屈其两头,相著为广四寸,缀於领下,在负版两旁各搀(chan1)负版一寸。两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便於尽处相望斜裁,却以两方左右相(上水下曰,ta4)缀於衣两旁,垂之向下,状如燕尾,以掩裳旁际也。冠比衣裳用布稍细,纸糊为材,广三寸,长足跨顶,前後裹以布,为三陬(zou1),皆向右纵缝之。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顶後交过前,各至耳结之以为武。屈冠两头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缝於武。武之馀绳垂下为缨,结於頥下。首絰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後,以其末加於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馀,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木,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系之。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腰絰,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其大如絰,围腰从左,过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两股间而反揷於右,在絰之下。其杖用竹,髙齐心,本在下。屦亦麤麻为之。妇人则用极麤生布为大袖长裙、盖头,皆不缉,布头(xu1,束发之巾),竹钗,麻屦。众妾则以背子代大袖。凡妇人皆不杖。其正服则子为父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髙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後者也。其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後者为所後父也,为所後祖承重也,夫为人後则妻从服也。妻为夫也。妾为君也。)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冠制并如斩衰,但用次等麤生布,缉其旁及下际。冠以下为武及缨。首絰以无子庥为之,大七寸馀,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缨。腰絰大五寸馀。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馀。丈以桐为之,上圆下方。妇人服同斩衰,但布用次等为异。後皆放此。其正服则子为母也,士之庻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後则降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曽髙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後者也。其义服则妇为姑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庻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已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其服降则为嫁母出母也。其义服则为父卒继母嫁而已从之者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後则为出母嫁母无服,继母出则无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後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其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後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後者也。其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後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其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已者也,为伯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女君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髙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其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已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无负版、衰、辟领,首絰五寸馀,腰絰四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父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其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妇也,夫为人後者其妻为本生舅姑也。)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细布,冠左缝,首絰四寸馀,腰絰三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谓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谓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也,为从父兄弟之子也,为从祖兄弟姊妹,谓从祖父之子所谓再从兄弟姊妹者也,为外祖父母,谓母之父母也,为舅谓母之兄弟也,为甥也,为从母,谓母之姊妹也,为姊妹之子也,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其义服,则为从祖祖母也,为夫兄弟之孙也,为从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子也,为夫之姑姊妹适人者不降也,女为兄弟侄之妻,已适人亦不降也,为娣姒妇,谓兄弟之妻相名,长妇谓次妇曰娣妇,娣妇谓长妇曰姒妇也,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则不服也,母出则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为庻母慈己者,谓庻母之乳养己者也,为嫡孙若曾元孙之当为後者之妇,其姑在则否也,为兄弟之妻也,为夫之兄弟也。)
五曰缌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极细熟布,首絰三寸,腰絰二寸,并用熟麻,缨亦如之。其正服,则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谓曾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父、族祖姑,谓族曾祖父之子也,为从父兄弟之孙也,为族父、族姑,谓族祖父之子也,为从祖兄弟之子也,为族兄弟姊妹,谓族父之子所谓三从兄弟姊妹也,为曾孙、元孙也,为外孙也,为从母兄弟姊妹,谓从母之子也,为外兄弟,谓姑之子也,为内兄弟,谓舅之子也。其降服,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其义服,则为族曾祖母也,为夫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孙也,为族母也,为夫从祖兄弟之子也,为庶孙之妇也,士为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为乳母也,为壻也,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即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也,为夫之曾祖髙祖也,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也,为兄弟孙之妇也,为夫兄弟孙之妇也,为夫之从祖父母也,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父兄弟之妻也,为夫之从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为夫之外祖父母也,为夫之从母及舅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塲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满八嵗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
凡男为人後,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
(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凡妇服夫党当丧而出,则除之。凡妾为其私亲则如众人。)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饮不食菜菓,五月、三月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自是无故不出,若以丧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则乘朴马、布鞍、素轿、布帘。)
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疑四库缺文〉而哭之,月朔设位,服其服而哭之。既毕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服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馀日
朝夕哭奠 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长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设盥栉之具於灵牀侧,奉魂帛出就灵座,然後朝奠。执事者设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尽哀。)
食时上食
(如朝奠仪。)
夕奠
(如朝奠仪,卑。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灵牀哭尽哀。)
哭无时
(朝夕之间,哀至则哭於丧次。)
朔日则於朝奠设馔
(馔用肉鱼麫米食羮饭各一器,礼如朝奠之仪。)
有新物则荐之
(如上食仪。)
吊奠赙
凡吊皆素服
(幞头衫带皆以白生绢为之。)
奠用香茶烛酒果
(有状或用食物即别为文。)
赙用钱帛
(有状惟亲友分厚者有之。)
具刺通名
(宾主皆有官则具门状,否则名纸题其阴面,先使人通之与礼物俱入。)
入哭奠讫,乃吊而退
(既通名,丧家炷火然,烛布席,皆哭以俟。护丧出迎。宾入,至厅事,进揖曰:“窃闻某人倾背,不胜惊怛,敢请入酹,并伸慰意。”护丧引宾入,至灵座前哭尽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兴。护丧至哭者,祝跪读祭文,奠赙状於宾之右,毕,兴。宾主皆哭尽哀。实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颡再拜。宾亦哭,东向答拜,进曰:“不意凶变,某亲某官,奄忽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处。”主人对曰:“某罪逆深重,祸延某亲,伏蒙奠酹,并赐临慰,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又相向哭尽哀。宾先止,寛譬主人曰:“修短有数,痛毒奈何。愿抑孝思,俯从礼制。”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护丧送至厅事,茶汤而退。主人以下止哭。若亡者官尊即云薨逝,稍尊即云捐馆,生者官尊则云奄弃荣养,存亡俱无官即云色养,若尊长拜賔,礼亦同此,惟其辞各如启状之式,见卷末。)
闻丧 奔丧
始闻亲丧哭
(亲谓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尽哀,问故。)
易服
(裂布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屦。)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虽哀戚犹辟害也。)
道中哀至则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处。司马公曰:“今人奔丧及从柩行者,遇城邑则哭,过则止,是饰诈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县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则望其乡哭。)
入门诣柩前再拜,再变服,就位哭
(初变服如初丧,柩东西面,坐哭尽哀,又变服如小歛,亦如之。)
後四日成服
(与家人相吊。宾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则为位不奠
(设椅子一枚,以代尸柩,左右前後设位,哭如仪,但不设奠。若丧侧无子孙则此中设奠如仪。)
变服
(亦以闻後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仪
(若丧侧无子孙则在道朝夕为位,设奠,至家但不变服,其相吊拜宾如仪。)
若既葬则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仪。未成服者变服於墓,归家诣灵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仪。已成服者亦然,但不变服。)
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
(尊长於正堂卑幼於别室。司马公曰:“今人皆择日举哀。凡悲哀之至,在初闻丧即当哭之,何暇择日?但法令有不得於州县公廨举哀之文,则在官者当哭於侩舎,其它皆哭於本家可也。”)
若奔丧则至家成服
(奔丧者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既至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吊如仪。)
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
(不奔丧者齐衰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会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毎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乃为位会哭而除之。其间哀至则哭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