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建行关于石油商品的案子终于要于3月17日下午2:30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十一法院开庭了。这应该是告建行关于石油商品的首例案子,对以后的告建行或工行石油案有标杆作用。欢迎大家或媒体关注和转发,让该案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和合理(我最担心行政介入)。
诉讼请求:
1、(建行于4月22日暂停原油交易之前)由于建行账户商品(原油)的消费者适用性问题和风险控制问题(它和中行的原油宝是同类性质的产品)。我购买建行账户商品(原油)在国际原油负油价期间共损失XX万元。我要求建行赔偿我的损失。此外,还要求建行出示该账户商品的合法手续证明。
2、(建行于4月22日暂停交易以后)建行4月22日擅自暂停账户商品业务,构成违约。其公告所称的暂停交易的原因“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不是建行与消费者签署的协议中的暂停账户商品业务的条件(第18-22项);而是建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的内容(第六节,风险提示)。建行(做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是维护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是替客户做决策甚至强行干扰客户的正常交易操作。风险只可提示,不能干扰客户。当时正是油价的低点(实际上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导致我无法买入盈利。我于4月29日给建行打了投诉电话,要求恢复交易,但是被无视。结果此后油价在短短十几天内涨了2倍多。我要求建行补偿我本应得到的收益。
诉讼请求:
1、(建行于4月22日暂停原油交易之前)由于建行账户商品(原油)的消费者适用性问题和风险控制问题(它和中行的原油宝是同类性质的产品)。我购买建行账户商品(原油)在国际原油负油价期间共损失XX万元。我要求建行赔偿我的损失。此外,还要求建行出示该账户商品的合法手续证明。
2、(建行于4月22日暂停交易以后)建行4月22日擅自暂停账户商品业务,构成违约。其公告所称的暂停交易的原因“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不是建行与消费者签署的协议中的暂停账户商品业务的条件(第18-22项);而是建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的内容(第六节,风险提示)。建行(做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是维护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是替客户做决策甚至强行干扰客户的正常交易操作。风险只可提示,不能干扰客户。当时正是油价的低点(实际上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导致我无法买入盈利。我于4月29日给建行打了投诉电话,要求恢复交易,但是被无视。结果此后油价在短短十几天内涨了2倍多。我要求建行补偿我本应得到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