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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事故案件各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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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银保监局筹备组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8]372号,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之间两类不同原则,其中:
第一类为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00%,机动车主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80%,机动车同等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60%,机动车次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0%,机动车无责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0%。
第二类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分为两机动车、三机动车和多车三种情形。
一、两机动车之间全责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100%,主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70%,同等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50%,次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30%,无责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1.三机动车之间一方全责、另外两方无责,全责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100%;2.两车分别主要责任、一车次要责任的,两车主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40%,次要责任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认定比例为20%;两车共同主要责任、一车次要责任的,共同主要责任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70%,次要责任的承担30%。3.三车均为同等责任的,各承担1/3;4.一方主要责任、另外两方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的60%,次要责任的各方均承担20%;5.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一方无责的,主要责任方承担70%,次要责任方承担30%,无责方不承担责任。
三、多车之间,全责方承担100%,无责不承担责任。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
以上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IP属地:河南1楼2021-01-19 12: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