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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华电热水器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第三国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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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应阿根廷燃气装置制造商商会(CÁMARA ARGENTINA DE FABRICANTES DE ARTEFACTOS DE GAS)和阿根廷企业RHEEM S.A.、ESKABE S.A.、ROTOPLAS S.A.和LONGVIE S.A.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大于等于20升、小于等于150升的蓄水式电热水器(西班牙语:Calentadores eléctricos de agua, de acumulación, de capacidad superior o igual a VEINTELITROS (20 l) pero inferior o igual a CIENTO CINCUENTA LITROS (150 l))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16.10.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可通过网址http://www.argentina.gob.ar/cnce/cuestionarios领取调查问卷,并于初步调查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刘怡迪编译)
(文 璐校对)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IP属地:广东1楼2021-01-18 09: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