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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成卷铝箔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第三国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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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Aluminium Foil in Rolls)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在立案公告中指出,委员会有充分证据证明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泰国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泰国)规避了对中国成卷铝箔的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7607 11 11和ex 7607 19 10(TARIC 编码为7607 11 11 11和7607 19 10 11)。
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9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作出反倾销初裁。2013年3月13日,欧盟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2018年3月13日,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成卷铝箔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9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IP属地:广东1楼2020-12-29 16: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