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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5年遭反倾销近1500起,遍布360行,我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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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倾销和反倾销
从1996年开始,中国基本上每年都是世界上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从近年来的中美贸易大战开始,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的方式之一,成为了各个国家限制中国贸易的重要方式,反倾销一度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热点。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而来,那么倾销是什么呢?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是进口国依法针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征收附加税以抵消损害后果的一种抵制措施,这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调查程序和具体措施?
02
国外对中国的立案现状
反倾销案件的种类主要包括:原审调查、期中复审调查和日落/期终复审调查等。
1、原审调查。从1996年开始,中国基本上每年都是世界上受到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每起案件的涉案企业从十几家到几百家不等。
根据中国贸易信息救济网的统计,自1995年至今,全球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原审调查案件共计1462起,反补贴调查案件181起,保障措施调查案件354起,特别保障措施88起。
就2020年而言,截至2020年7月17日,全球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原审调查案件48起,反补贴调查案件13起,保障措施12起。
2、期中复审。1995年至今,全球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期中复审调查案件累计337起,其中,2019年共12起,同比增速为200.00% 。
3、日落/期终复审。1995年至今,全球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日落/期终复审调查案件累计1042起,其中,2019年共101起,同比增速为20.24% 。
03反倾销业务的种类和特点
从中国律师的角度来看,反倾销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三种:
1、出口应诉。出口应诉,是指中国的出口企业被外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律师代理这些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
2、进口应诉。进口应诉,是指外国的出口企业被中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律师代理这些国外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
3、国内申诉。国内申诉,是指律师代理中国国内的产业在中国商务部申请立案,对国外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
04
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特点
1、国外反倾销涉及行业广。从1995年开始,国外对中国企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几乎涉及到了中国的各类行业,例如机电行业、化工行业、食品行业、医药行业、钢铁行业、建材行业、纺织行业、橡胶行业和轻工业行业等,被调查产品也是种类繁杂。
2、国外反倾销的“跟风效应”。国外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还具有“跟风效应”。
一方面,当A国对中国某种产品发起反倾销时,另一些国家担心中国的这种产品可能会因为A国的反倾销调查导致涌入这些国家当地,所以也往往采取预防政策,跟风而来,也开始对中国的这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例如不锈钢水槽企业,遭遇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
不锈钢水槽出口那些国家反倾销?该如何应对?第三国转口贸易/水槽转口

另一方面,当某国对中国A种产品发起反倾销时,往往引起其国内其他行业的关注,从而带动其国内其他行业也向主管部门提起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以求通过同样的手段保护自己的行业。
05
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
1、及时关注案件信息。在反倾销案件中,国外主管机关一般不会像国内诉讼的法院那样,将“传票”邮寄给当事人,而是一般通过在其官网或官方报纸发布立案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的通知,如果某企业在调查期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那么就属于涉案企业,企业需要及时自主应诉。
所以,有的企业不关注此类消息,或者看到此类消息后认为自己没有收到“传票”而认为跟自己无关,那么企业就会错过最佳的应诉时间或不参加应诉,这就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获得惩罚性税率,从而失去该国市场。
2、结合自身情况,及时作出判断。因为反倾销调查提交调查问卷和证据的时间很短,一般从立案公告起30-60天左右,各个国家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但整体时间非常紧张。
所以,在国外反倾销案件的立案公告公布后,应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判断否参与应诉,如果企业想保留该国市场或该国市场对于企业至关重要,那么需要及时应诉,如果该国市场不是企业的主力市场或该国市场对于企业无关紧要,那么可以不参与应诉。
一般来说,不参与应诉的法律后果就是企业获得一个惩罚性税率,惩罚性税率往往比应诉企业的税率高很多,产生的后果就是,不应诉的企业在获得惩罚性税率后,再想出口,与其他国内参与了应诉的竞争者相比,没有任何竞争优势,从而失去该国的市场。
3、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反倾销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没有反倾销经验的律师几乎无法从事该项业务,而且税率的高低涉及到企业以后出口的营业额,所以专业的律师团队非常关键。
针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壁垒,我们是操作第三国转口贸易,合理有效规避。
我们致力于反倾销案例研究,为国际贸易壁垒企业提供多种反倾销解决方案,打破反倾销贸易壁垒,使您的产品成功进入国外反倾销市场。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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