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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与梁慧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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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内0826刑初61号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慧军,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指定辩护人徐某,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一部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慧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慧军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慧军于2018年5、6月在四川成都国酷集团有限公司加入国酷集团创建的“Mike众创平台”,成为金领会员。后梁慧军在巴彦淖尔市地区大力宣传“Mike众创平台”,多次组织人员去成都参观学习,并以经营巴彦淖尔市美酷家实体店为名,利用加入“Mike众创平台”可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及业绩奖励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参加者通过缴纳不同等级的资金成为“Mike众创平台”的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名会员只能有两名直接下线,安置在左右两侧(对碰),再发展的下线会员则会安置在其下线会员左右两侧的空位,以此类推,形成1:2:4:8:16……的金字塔结构。上线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获取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高额业绩奖励。“Mike众创平台”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2019年5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5.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公安部经侦局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梁慧军被列为一级打击对象。根据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国酷集团“Mike众创平台”数据显示,梁慧军下线会员117人,发展下线实际人数91人(其中有一人注册多个用户现象),下线总层级达32层,非法获利84475.59元。被告人梁慧军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通过亲属主动上缴2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慧军组织、领导以加入国酷集团“Mike众创平台”,经营巴彦淖尔市美酷家实体店为名的传销活动,发展了91名下线,形成了32层级,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慧军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慧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慧军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慧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经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慧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慧军于2018年5、6月在四川成都国酷集团有限公司交纳35188元偶加入国酷集团创建的“Mike众创平台”,成为金领会员。后梁慧军在巴彦淖尔市地区大力宣传“Mike众创平台”,多次组织人员去成都参观学习,并以经营巴彦淖尔市美酷家实体店为名,利用加入“Mike众创平台”可以获取高额的收益及业绩奖励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参加者通过缴纳不同等级的资金成为“Mike众创平台”的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名会员只能有两名直接下线,安置在左右两侧(对碰),再发展的下线会员则会安置在其下线会员左右两侧的空位,以此类推,形成1:2:4:8:16……的金字塔结构。上线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获取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高额业绩奖励。“Mike众创平台”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2019年5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5.2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公安部经侦局在全国发起集群战役,梁慧军被列为一级打击对象。根据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国酷集团“Mike众创平台”数据显示,梁慧军下线会员117人,发展下线实际人数91人(其中有一人注册多个用户现象),下线总层级达32层,非法获利84475.59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慧军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现金缴款单、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企业档案管理资料、层级图及层级关系人分布表、通报、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一级打击对象全国门店信息汇总表、情况说明、注册会员缴纳资金数额表、公安部经侦局云端系统推送的关于打击对象划分依据及打击要求、公安机关5.22侦查卷,证人付某1、李某1、唐某、孙某1、马某、樊某、黄某、杨某1、陈某1、刘某1、付某2、陈某2、段某、李某2、刘某2、王某1、武某、杨某2、胡某、李某3、崔某1、李某4、王某2、白某、吕某、孙某2、崔某2、赵某、苏某1、张某2、周某、王某3、高某、王某4、苏某2、刘某3、陈某3、付某3、闫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梁慧军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慧军加入传销组织后,以推广Mike众创平台业务、经营美酷家实体店为幌子,积极发展下线参加者,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慧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犯罪主观故意,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慧军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可同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慧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梁慧军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84475.59元(其中已退缴公安机关未移送2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用于传销的OPPOR9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没收物品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苗春宝人民陪审员  刘光宗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洁


1楼2020-12-13 17: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