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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对华铝圆片作出反倾销终裁/第三国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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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圆片(西班牙语:discos de alumini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1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公告自发布次日生效。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7616.99.10。
2019年8月9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应墨西哥企业Almexa Aluminio, S.A. de C.V. 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圆片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20年3月27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征收37.88%的临时反倾销税。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IP属地:广东1楼2020-11-13 10: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