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 2、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3、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哺达密切相关专业手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4、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以及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5、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6、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7、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话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表演、配音演员,播音、主持专业和影视表演专业的教师、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 8、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