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卷三第5题
〈案情》
2008年6月,某市大港镇开始进行公路拓宽工程。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市大港镇公路南侧搭建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19.75平方米。区城镇规划局于2008年9月17日对王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责令王某1天内自行拆除。王某逾期未拆除。2008年9月21日,区政府责令区城镇建设局拆除违法建筑物。区城镇建设局委托城建大队对王某的建筑物实施拆除。
2008年 10月11日,城建大队邀请区人大代表、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区政府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见证拆除王某搭建的建筑物。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王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城建大队也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
2016年7月19日,王某不服强拆行为以区政府、区城镇规划局、区城镇建设局、城建大队、新区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并赔偿其屋内物品损失30万元。
<问题〉
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王某不服城建大队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3.本案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不服城建大队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至迟应当何时起诉?
5.本案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能不能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
6.本案王某搭建的建筑物和屋内物品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
2008年6月,某市大港镇开始进行公路拓宽工程。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市大港镇公路南侧搭建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19.75平方米。区城镇规划局于2008年9月17日对王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责令王某1天内自行拆除。王某逾期未拆除。2008年9月21日,区政府责令区城镇建设局拆除违法建筑物。区城镇建设局委托城建大队对王某的建筑物实施拆除。
2008年 10月11日,城建大队邀请区人大代表、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区政府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见证拆除王某搭建的建筑物。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王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城建大队也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
2016年7月19日,王某不服强拆行为以区政府、区城镇规划局、区城镇建设局、城建大队、新区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并赔偿其屋内物品损失30万元。
<问题〉
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王某不服城建大队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3.本案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不服城建大队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至迟应当何时起诉?
5.本案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能不能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
6.本案王某搭建的建筑物和屋内物品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