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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主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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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卷三第5题
〈案情》
2008年6月,某市大港镇开始进行公路拓宽工程。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市大港镇公路南侧搭建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19.75平方米。区城镇规划局于2008年9月17日对王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责令王某1天内自行拆除。王某逾期未拆除。2008年9月21日,区政府责令区城镇建设局拆除违法建筑物。区城镇建设局委托城建大队对王某的建筑物实施拆除。
2008年 10月11日,城建大队邀请区人大代表、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区政府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见证拆除王某搭建的建筑物。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王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城建大队也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
2016年7月19日,王某不服强拆行为以区政府、区城镇规划局、区城镇建设局、城建大队、新区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并赔偿其屋内物品损失30万元。
<问题〉
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王某不服城建大队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3.本案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不服城建大队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至迟应当何时起诉?
5.本案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能不能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
6.本案王某搭建的建筑物和屋内物品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1-02 21:15回复
    《参考答案)
    1.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是针对王某违反《城乡规划法》、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的制裁和惩戒。
    【批注】部分考生错误地认为是催告了,扣分。
    2.应当以区城镇建设局为被告。《城乡规划法》第69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题,区政府责成区城镇建设局实施拆除,区城镇建设局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区城镇建设局委托城建大队实施拆除,根据"谁委托,谁被告"的原则,区城镇建设局是强制拆除的被告。
    【批注】部分考生审题不认真,认为被告是区城镇规划局。但本题王某诉的对象是强制拆除行为,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选法建筑物的通知》!
    3.不合法。《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题,在区城镇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的行政处罚后,未经公告程序(催告》),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六个月起诉期限内将王某的建筑物实施拆除,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因此,不合法。
    4.至迟应当在2009年4月11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本题,区城镇建设局本应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但是没有作出就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王某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王某于28 年10月11日知晓强制拆除行为,故至迟应当在200年4月11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
    5.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6.(1)王某所搭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的建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故不予国家赔偿∶王某屋内合法的物品因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1-0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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