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广东珠海某路口。
时间:夜间。
当事人:男,行人,醉酒;女,机动车司机,车未年检且超速。
事前状态:男,黑色衣裤,横躺(或横卧)斑马线处,且处于事发来车车道内,一宝马男欲劝离未果;女,驾车绿灯从来车方向驶来。
事发过程:女开车有躲避迹象,从男头部轧过,后驶离;事后女称:以为是垃圾袋。
交警定责:女主责,男次责;女司机承担刑事责任。
看完了事故过程,再看这个责任认定,你不觉得哪里不对劲吗?
首先,关于人行横道的解释,包括两个因素:
身份因素:是行人。
动作因素:是行走。
两因素缺一不可。醉男横躺人行横道,已丧失其在人行横道的权利,最起码也是减轻来车方责任的因素。但这里还有两个可能:
第一,他就想在人行横道躺下。那么,这就是一起寻衅滋事性的刑事事件。他既然能步行到人行横道,就证明其有辨别能力,而且还有宝马男的提醒,视频中说“醉酒男子不予理睬,并再一次躺倒在地”。
第二,在人行横道行走时,其因个人病情或者能力无法完成在人行道的所有法律性动作。那么,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责任可谈。既是这样,女司机的主要责任和谅解书就无从谈起。谅解书,一般是刑事程序中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刑事判决中的酌定情节。
另外,视频中还有两个问题:
第一,只提谅解书不提女司机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作为新闻这是很重要的内容,而且很多人不知道谅解书意味着什么。
第二,醉男躺倒的动作很不连贯,宝马男劝离的情节也很不连贯,这两处可都是关键环节。
因此,这起事件要么是交通意外要么是寻衅滋事性的刑事案件,怎么也涉及不到女司机的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按其醉躺(卧)人行横道属于一般交通违法来看待会怎样?等于是将寻衅滋事降格处理,将交通意外升格处理。我是这样看的:
1,什么叫责任?就是对事件【性质】承担义务或处罚的方式。记住:是性质。什么叫性质?就是对事件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怎样辨别哪是决定性质的一方?两种方法:
(1)事件都分开始、过程和结束,开始一方是性质方,尤其是违法的开始。
(2)事物也分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是性质。同一性质的事件,开始即是主要方面。
在事件过程中,如果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证明这是另一起事件的开始,叫旁生枝节。
那么,决定性质的一方就是全部责任方,另一方为无责任方,这是一起事件的情况;二者都决定性质,那就看性质的大小,要么责任各占一半要么是主次责任,这是旁生枝节的情况。具体到此案就看谁是引发者:如是验车超速引发,那就是女主男次;如是醉卧引发,那最起码是男主女次。
2,二人的性质。
二人都有违法行为,但性质不一样。很明显,真正对这次事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醉酒男,具体是这样:
(1)他是事件的开始,他在女士车来之前就已经躺倒(或卧倒)。
(2)他是事件的主要方面,高危行为难道还不是主要方面吗?但远了说,你也可以把女方的违法看做是高危行为,但意义还是不一样,因为真正的高危具有时间、空间、人员的高度即发性特点:
第一,时间即发性,男的出事一定是在当晚,再缩小点:一定是在其躺倒期间内;女的出事可能是明年。
第二,空间即发性,男的出事一定是在这个路口,且就是躺倒的位置。女的出事未必是这个路口。
第三,人员即发性,出事的其中一方一定是这个醉男,另一方可能是这个没验车且超速的也可能是那个没验车且超速的,只要从这个路口经过的即便验了车没超速都有可能成为另一方,但唯一少不了的就是这个醉男。
醉男高危到了什么程度?女方违法属大众违法,大街上多了去了,最后都到执法站接受处罚。但你可着全世界找,有几个躺在路口的,还是在夜间,还穿黑衣,这不就是高度找死性吗?而且对别人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应比闯红灯要严重得多,最起码闯红灯的目标还明显点,他这一躺谁知道是怎么回事啊,你知道是哪位没躲好躲到灯杆上了,车毁人亡,到了这会儿责任应该怎么定?车的一方可死人了。
是醉男将自己置于极高度危险中,并不是别人造成的。你顺车行方向躺也好一点,结果横截车道,宝马男还有规劝的动作都不行(是不是想自杀再拉个垫背的啊?)。关键是他还对正常的交通行为构成了重大威胁。
另外,宝马男属善意举动,他尽力了。有人可能说,他为什么不在事发处摆上三角警示牌或者将醉男拖出?我认为,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一个人考虑问题很难完美。事故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他没有任何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