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培训机构为应对异地会计职称考试,为方便学生应考,特组织学生集体包车,并明确告知学生中途需要转一次车,在公交车站转车过程中一学生不小心跌入离公交站一米远的小水沟里脚扭伤,产生纠纷。
【潘律观点】
上述纠纷有四种观点:
1. 司机全责,该事故产生于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本案中司机虽有明确告知需要转车,但该转车行为不能将运输合同割裂开来,仍是一个整体,转车行为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损伤应当由司机承担。
2. 学生全责。司机明确告知中途转车,应认定为二个独立的运输合同,转车过程应视为前一运输合同已经完成,后一运输合同并未开始。并且司机在中途转车时停靠位置合理在公交车站上,已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包车而无限扩大司机的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是由于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免责。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对自身的安全有注意义务,在换车过程中产生的损伤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3. 按双方过错承担责任。司机虽有告知中途要转车,但根据通常的理解转车应当是在车站内进行而不是在其他地点,也就是说由于司机的并未尽到明确的告知和提醒义务,而学生掉入小水沟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
潘律认为本案适用第三种观点更为合适,即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而不是无限的加重经营者责任。同时也体现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某培训机构为应对异地会计职称考试,为方便学生应考,特组织学生集体包车,并明确告知学生中途需要转一次车,在公交车站转车过程中一学生不小心跌入离公交站一米远的小水沟里脚扭伤,产生纠纷。
【潘律观点】
上述纠纷有四种观点:
1. 司机全责,该事故产生于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本案中司机虽有明确告知需要转车,但该转车行为不能将运输合同割裂开来,仍是一个整体,转车行为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损伤应当由司机承担。
2. 学生全责。司机明确告知中途转车,应认定为二个独立的运输合同,转车过程应视为前一运输合同已经完成,后一运输合同并未开始。并且司机在中途转车时停靠位置合理在公交车站上,已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包车而无限扩大司机的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伤亡是由于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免责。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对自身的安全有注意义务,在换车过程中产生的损伤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3. 按双方过错承担责任。司机虽有告知中途要转车,但根据通常的理解转车应当是在车站内进行而不是在其他地点,也就是说由于司机的并未尽到明确的告知和提醒义务,而学生掉入小水沟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
潘律认为本案适用第三种观点更为合适,即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而不是无限的加重经营者责任。同时也体现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