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一共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取保候审属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介入后,往往希望律师先帮助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是指嫌疑人虽然可能判处由其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采取取保候审后不影响案件继续正常侦查。如果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法定量刑在3年以下,有自首、立功、坦白、悔罪认罪态度良好等从宽量刑情节,案件基本证据已经固定,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均已到案的,可以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取保候审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侦查的情况下,会增加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嫌疑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不适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比如艾滋病、癌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这些疾病均不适宜羁押,取保的成功几率较高。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身危险性一般较低,且基于人道考虑,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一般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经检察院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37天,即大约127天左右。
(2)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59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所以,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最多在127天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约247天左右。
律师在办理阅卷过程中,需要对羁押期限、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查,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羁押期限,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或者提请看守所对嫌疑人释放。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一共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取保候审属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介入后,往往希望律师先帮助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是指嫌疑人虽然可能判处由其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采取取保候审后不影响案件继续正常侦查。如果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法定量刑在3年以下,有自首、立功、坦白、悔罪认罪态度良好等从宽量刑情节,案件基本证据已经固定,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均已到案的,可以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取保候审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侦查的情况下,会增加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嫌疑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不适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比如艾滋病、癌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这些疾病均不适宜羁押,取保的成功几率较高。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身危险性一般较低,且基于人道考虑,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一般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经检察院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37天,即大约127天左右。
(2)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59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所以,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最多在127天的基础上延长4个月,约247天左右。
律师在办理阅卷过程中,需要对羁押期限、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查,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羁押期限,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或者提请看守所对嫌疑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