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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核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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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疗机构名称中不能带“市”“区”字眼。
(《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
B.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等。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1楼2020-09-28 14: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