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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环境法益的实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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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确立无危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的入罪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实质要件,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危险**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峻形势,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惩处力度,允许适用非法经营罪,对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择一重罪处断。详情联系 刘经理 13165166172


1楼2020-09-23 17: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