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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平轧铝材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第三国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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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European Aluminium(欧洲铝业协会)代表平轧铝材产品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25%的生产商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平轧铝材产品(Aluminium Flat-rolled Product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为7606 11 10、7606 11 91、7606 11 93、7606 11 99、7606 12 20、ex 7606 12 92 (TARIC编码为7606 12 92 95)、 ex 7606 12 93 (TARIC编码为7606 12 93 86)、ex 7606 12 99(TARIC编码为7606 12 9925和7606 12 99 86)、7606 91 00, ex 7606 92 00 (TARIC编码为7606 92 00 86) 和 ex 7607 11 90 (TARIC编码为7607 11 90 44、7607 11 90 48、7607 11 90 51、7607 11 90 53、7607 11 90 60、7607 11 90 71、7607 11 90 73、7607 11 90 75、7607 11 90 77、7607 11 90 91和7607 11 90 93)。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第三国转口方式必须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适用,绝对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独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对于出口商而言,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绝不可有中国字眼或者标签。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他必须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当然,这种转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种主流的物流方式,只有出口受限产品中的一部分选择这种出口方式,在如何应对国外的反规避调查方面,出口商或进口商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转国或中转地区,选择第三国生产商申报的出口文件,同时,考核第三国出口文件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都是有效规避风险的必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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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0-09-08 16: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