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一) 行政复议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 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拓展】
(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口头无效。
(2)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 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无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5)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一) 行政复议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 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拓展】
(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口头无效。
(2)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 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无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5)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