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应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行政许可资质)。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应交付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无此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施工作业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技术资料,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