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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冲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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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狭义(消极)和广义(积极)之分,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 务。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 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
(1)主刑:拘役(1个月一6个月):管制(3个月一2年):有期徒刑(6个月一15年):无期徒刑(终身):死 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岀境。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3)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4)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 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 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楼2020-08-30 10: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