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怎样扭曲了国人的正义感?
刘清平
自从2000年起我陆续发表了几篇批判孔孟儒学“亲亲相隐”观念的中英文论文后,学术界展开了一场长达十余年的争鸣讨论,势头至今不减,大陆、港台、韩国、欧美等地许多立场不同的学者纷纷参与进来,发表了数以百计的论文,可以说影响广泛[①]。其中,不少儒家学者认为,“亲亲相隐”的做法基于“父慈子孝”的“天理人情”,不但在道德上无可厚非乃至值得提倡,而且也与当代西方法律的某些规定恰相符合,完全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围绕“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这两个案例,指出孔孟儒学的“亲亲相隐”观念在扭曲人们“正义感”的方面所具有的严重负面效应。
一 亲亲相隐的不义特征
“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的案例虽然分别出自《论语·子路》和《孟子·尽心上》的文本,却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它们都主张:哪怕儿子已经清楚地知道父亲确实从事过“攘羊”和“杀人”的犯罪行为,他作为“孝子”仍然应当基于父慈子孝的血缘亲情,努力隐瞒父亲的犯罪行为,乃至设法帮助父亲秘密潜逃,以免父亲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社会法律的惩罚。也正因为具有这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才能统统归属于儒家所说的“亲亲相隐”范畴,而不应当割裂开来分别展开讨论。
那么,本文所说的“正义感”又具有怎样的内容呢?虽然不同的人、不同的思潮学说、不同的历史时代或社会制度在不同情况下对于“正义”的具体界定往往是千差万别的,但这里将把大多数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规范性的伦理共识视为最基本的“正义感”(通常也叫“良心”),这就是“不可坑人害人”。本来,人生在世任何个体都不愿意自己受到别人的伤害特别是有意的坑害,这一点可以说构成了所谓“人性逻辑”的一条基本公理;而当人们结成伙伴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很容易发现:只有把同伴也当成与自己一样的“人”来对待(所谓“爱人如己”),不去坑害他们,才能维持彼此间的和谐关系和生存发展。大多数人正是基于这种质朴简单的日常体验,才形成了本文所说的“正义感”,以致任何拥有“不坑害人”意义上的“良心”的人,如果发现其他人从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都会在内心深处产生所谓的“义愤”,想要阻止或惩罚作恶者以保护受害者;而如果他们察觉到自己从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也会在内心深处产生所谓的“悔恨”,敢于坦白认错、接受惩罚,并对受害者做出补偿。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凡是能够做到“不坑害人”的人,往往会因此被看成是守住了“正义”底线的正直之人;而如果他们还能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做到“爱人助人”,则会因此被看成是具有了优秀“德性”的高尚之人。说白了,当前人类社会十分推崇的普世价值“尊重人权”,也就是植根于这种“不坑害人”的“正义感”之中的,只不过将后者进一步提升到了每个人都拥有的“正当权益”的层面上:尊重一个人作为人拥有的正当权益,也就是不去做任何会实质性地坑害他的事情;反之,无论在哪个方面实质性地坑害了一个人,诸如偷窃了他的财产、剥夺了他的生命,也就是侵犯了他作为人拥有的正当权益[②]。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在两千年前的孔孟虽然没有形成“尊重人权”的现代观念,但作为关注伦理问题的儒家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提倡的“仁义”观念已经清晰地包含着“不坑害人”意义上的“正义感”内容了。例如,孔子特别强调“仁”在于“爱人”,甚至还因此设定了“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这条评判一切道德善恶的基本标准,认为凡是违反了“仁”之标准的行为都是道德上邪恶的,从而以一种潜含的方式揭示了“不坑害人”的底线意义:既然“仁者爱人”只有建立在“不坑害人”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那么,任何违反了“仁”之标准的行为,当然也就是突破了“不坑害人”底线的行为,应当归属于“道德之恶”的范畴。曾经“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淮南子·要略》)的墨子,正是在孔子上述观念的影响下,才不但明确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而且同时还坚决反对“别相恶交相贼”,反复指出:像“攘人犬豕鸡豚”、“杀不辜人”这类在现代社会里会被看成是不正当地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或生命权的行为,统统属于“不仁”、“不义”的举动(《墨子·非攻上》)。更有启迪意味的是,孟子虽然公开拒斥了墨子的“兼爱”主张,但在“义”的观念方面却明显受到了墨子的很大影响
刘清平
自从2000年起我陆续发表了几篇批判孔孟儒学“亲亲相隐”观念的中英文论文后,学术界展开了一场长达十余年的争鸣讨论,势头至今不减,大陆、港台、韩国、欧美等地许多立场不同的学者纷纷参与进来,发表了数以百计的论文,可以说影响广泛[①]。其中,不少儒家学者认为,“亲亲相隐”的做法基于“父慈子孝”的“天理人情”,不但在道德上无可厚非乃至值得提倡,而且也与当代西方法律的某些规定恰相符合,完全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围绕“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这两个案例,指出孔孟儒学的“亲亲相隐”观念在扭曲人们“正义感”的方面所具有的严重负面效应。
一 亲亲相隐的不义特征
“子为父隐”和“窃负而逃”的案例虽然分别出自《论语·子路》和《孟子·尽心上》的文本,却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它们都主张:哪怕儿子已经清楚地知道父亲确实从事过“攘羊”和“杀人”的犯罪行为,他作为“孝子”仍然应当基于父慈子孝的血缘亲情,努力隐瞒父亲的犯罪行为,乃至设法帮助父亲秘密潜逃,以免父亲会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社会法律的惩罚。也正因为具有这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才能统统归属于儒家所说的“亲亲相隐”范畴,而不应当割裂开来分别展开讨论。
那么,本文所说的“正义感”又具有怎样的内容呢?虽然不同的人、不同的思潮学说、不同的历史时代或社会制度在不同情况下对于“正义”的具体界定往往是千差万别的,但这里将把大多数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规范性的伦理共识视为最基本的“正义感”(通常也叫“良心”),这就是“不可坑人害人”。本来,人生在世任何个体都不愿意自己受到别人的伤害特别是有意的坑害,这一点可以说构成了所谓“人性逻辑”的一条基本公理;而当人们结成伙伴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很容易发现:只有把同伴也当成与自己一样的“人”来对待(所谓“爱人如己”),不去坑害他们,才能维持彼此间的和谐关系和生存发展。大多数人正是基于这种质朴简单的日常体验,才形成了本文所说的“正义感”,以致任何拥有“不坑害人”意义上的“良心”的人,如果发现其他人从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都会在内心深处产生所谓的“义愤”,想要阻止或惩罚作恶者以保护受害者;而如果他们察觉到自己从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恶行为,也会在内心深处产生所谓的“悔恨”,敢于坦白认错、接受惩罚,并对受害者做出补偿。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凡是能够做到“不坑害人”的人,往往会因此被看成是守住了“正义”底线的正直之人;而如果他们还能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做到“爱人助人”,则会因此被看成是具有了优秀“德性”的高尚之人。说白了,当前人类社会十分推崇的普世价值“尊重人权”,也就是植根于这种“不坑害人”的“正义感”之中的,只不过将后者进一步提升到了每个人都拥有的“正当权益”的层面上:尊重一个人作为人拥有的正当权益,也就是不去做任何会实质性地坑害他的事情;反之,无论在哪个方面实质性地坑害了一个人,诸如偷窃了他的财产、剥夺了他的生命,也就是侵犯了他作为人拥有的正当权益[②]。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在两千年前的孔孟虽然没有形成“尊重人权”的现代观念,但作为关注伦理问题的儒家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提倡的“仁义”观念已经清晰地包含着“不坑害人”意义上的“正义感”内容了。例如,孔子特别强调“仁”在于“爱人”,甚至还因此设定了“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这条评判一切道德善恶的基本标准,认为凡是违反了“仁”之标准的行为都是道德上邪恶的,从而以一种潜含的方式揭示了“不坑害人”的底线意义:既然“仁者爱人”只有建立在“不坑害人”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那么,任何违反了“仁”之标准的行为,当然也就是突破了“不坑害人”底线的行为,应当归属于“道德之恶”的范畴。曾经“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淮南子·要略》)的墨子,正是在孔子上述观念的影响下,才不但明确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而且同时还坚决反对“别相恶交相贼”,反复指出:像“攘人犬豕鸡豚”、“杀不辜人”这类在现代社会里会被看成是不正当地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或生命权的行为,统统属于“不仁”、“不义”的举动(《墨子·非攻上》)。更有启迪意味的是,孟子虽然公开拒斥了墨子的“兼爱”主张,但在“义”的观念方面却明显受到了墨子的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