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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岛三利集团生产部干了快一年了我来给你介绍一下三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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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岛三利集团生产部干了快一年了我来给你介绍一下三利吧,青岛三利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我劝你们不要来三利 来也不要来生产部(就是在车间干活的)我给你大体介绍一下吧
三利的好(不好):1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最少15年最多终身(如果你想走不写申请的话或辞职申请不批的话公司可以起诉你,最近准备在城阳人民法院准备起诉一批不写申请走的)2、交2万块钱的食宿预付款 说是等你合同到期连本加息一起还你(如果你合同不到期走的话你在三利衣食住行全从这2万里边扣,基本上你在三利干半年走的话这2万块钱就扣没拉)3、每天上班8小时(还要签个自愿加班协议 白天上8个小时半晚上在加3.5个小时的班 加班费1块钱1小时 星期6星期天2块钱1小时,1晚上不加罚50)4、管吃管住,吃饭1天68块钱的标准(68的标准是按3星级酒店的68标准算的,不是自己上个小饭店吃68的那种标准,比如早饭 馒头+咸菜+稀饭 就是10块钱的我来这快1年啦天天早上吃这个 中午晚上3个菜除非来领导才给你加点肉类的。住都住在平房或家属楼的阁楼上)5、男的投4保1险 女的5保1险(等3年以后才能投 现在三利基本上都是3年以内的员工 没有一个给投保的就连个医疗保险也没有。出了事故比如工作的时候受伤什么全部你自己承担 再就部门组织给你捐点款 三立集团不会给你1分钱的。不行你们可以问问自制品部有个砸断腿的三利集团1分钱没给他 就生产部给他捐款来。5车间一个右手挤断三根手指三利也没给钱 也不给发工资)
我说的都是实事你们要是不信的话可以来干干试试,白天上8个小时的班 晚上从7点加班最早10半走 晚的话12点 1点 2点的都有。除了生产部其他部门每月只有1200的工资最高不超1400,生产的前5个月工资也就800—900 绝不超1000 你们可能有人要问了公司这样你们为什么不走?三利大部分的人都是刚毕业的学生,家里辛辛苦苦供养你上完学 来了三利又交2万块钱 你干了不到1年拟想走你能走了吗?你走了怎么跟家里说?现在大部分人都想在这挣会这2万块钱再走,但没个1年半到2年的时间你根本挣不出2万来,这也就导致三利的人是干了3年以下的,如果三利退会这2万块钱的话我相信三利的员工都会走的。所以劝你们不要来 来了会让你们后悔的。


1楼2020-08-20 15:49回复
    我们在四川眉山被骗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0-09-03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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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去了2个月,知道是骗子公司,就不干了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21-08-31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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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险呀 我去面试了 差点信了他们的洗脑模式了 前面画饼 鸡汤 洗脑我都信了 让我好羡慕 最后两万块让我 觉得不靠谱 我也拿不出两万块 他还说可以先交一万 剩下的 工资里扣 我回家网上一查 吓死了 吓死了 还有一点 看到有些文章里提到 武汉三利事件是什么 我没找到 大家谁知道的能说一说吗


        IP属地:山东4楼2022-02-25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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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要去跟着实习怎么办,实习会不会好点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07-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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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0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776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IP属地:柬埔寨6楼2024-04-1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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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其证明效力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该奖励凭证的全称为“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其中加盖有三利集团财务专用章,其中“预奖励有效条件”一栏中载明:“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该预奖励凭证背面载有“声明”,其中声明第2条的内容为:“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种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
              4、徐鹏飞提交收款收据三十九份,据此证明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842.1元工资作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发徐鹏飞管理费675.07元,与莫丽斯酒店无关。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二十一张盖章的收款收据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该收款收据收取的是工会会费,是职工依法应向工会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工会用于职工的福利,不应由我公司返还,另八张没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认可;其余五张水电费收据系徐鹏飞与中德美公司之间因租住房屋产生的实际花销费用,该费用与我公司无关;五张捐赠凭证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通过工会自愿捐赠的款项,其中有雅安赈灾、爱心奉献,该部分款项是献爱心的捐赠,我公司无义务返还。莫丽斯酒店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中德美公司质证称,对五张水电费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即便真实,是徐鹏飞租赁我公司的房屋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已经花费,不应返还。其余收款收据与我公司无关。徐鹏飞反驳称,三利集团在招聘时就承诺宿舍、食宿、水电费是免费。慈善基金、工会会费、水电费是被告强行扣除,徐鹏飞没有自主权。徐鹏飞主张的平均工资中不包含该证据列明的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IP属地:柬埔寨7楼2024-04-1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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