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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赵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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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赵
勇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举报信
尊敬的纪委监察委领导:
我叫张玉生,男,身份证号:430781197412215517,住常德市柳叶湖万寿村10组,是受害人张礼炎的侄子,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我伯父张礼炎骑五本牌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津市市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被与其同向行驶严重超速{[(67-30)÷30]=123%}重型厢式货车湘AB5401撞伤,次日身亡。在本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赵勇处处违法、违纪,具体表现如下:
一、违反法定程序
1.受害人张礼炎被撞后当即昏迷,随后被送去津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赵勇没有依法现场扣押肇事车,没有控制肇事者,任由肇事者驾驶肇事车到处送货,到津市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受害人交了几千元的医药费,之后有没有扣?何时扣的肇事车,受害人家属我不知情,同时其也没有将肇事车辆的事故未处理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赵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妥善保管。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2.2019年9月11日,受害人家属在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毫不了解,并且被要求先签名后拿到了标注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小节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3.受害人家属要求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被忽悠,只给查阅、复制肇事车、受害人骑行的非机动车,以及受害人被抬上救护车时的单独照片,且没在这些图片上注明复制的时间,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受害人家属要求调取肇事车辆湘AB5401行驶记录仪的相关数据、信息,得到办案民警赵勇的答复: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二、认定事实错误
1.事发点在津市市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认定书认定“省道205线”模糊的“李家铺片”。
2.事发点没有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赵勇硬说设置有交通标志、标线。
3.受害人骑电动自行车在肇事车辆的前方且与其同向行驶,赵勇认定受害人“横过马路”。
三、使用、采信存在错误的鉴定意见
1.受害人骑行的非机动车,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却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依据进行检验,津市交警赵勇竞以此错误的鉴定意见做为受害人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据支持、使用。
2.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做出的,这就好比考生到考场拿到考卷后离开,择日答卷,显然这样的考试成绩是无效的,同理该鉴定意见也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
这起发生在青天白日下,拥有众多目击者的交通肇事案,只要赵勇如实地向各方当事人公布事故现场图片,公开调取肇事车辆行驶记录仪中的相关数据、信息,采信、使用符合规定的鉴定意见,那么事情的脉络便清晰可见,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但纵观赵勇办理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其的一条办案指导思想始终被贯穿,那就是:“千方百计地要给受害人扣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帽子,无论如何都不能让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于是其采用捏造事实、强加罪名、隐瞒真相、拖延时间等办法把案情搞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事故久久得不到公正处理!受害人鲜活的生命被瞬间剥夺在赵勇面前不值一提,国家法律只是儿戏,权力、职务顺理成章地成为他捞取钱财的工具。
我相信纪委监察委和政府不会纵容赵勇如此违法、违纪,我更期待伯父被撞死一事依法尽快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张玉生
联系电话:
13973643943
2020年8月5曰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0-08-05 22:46回复
    【关于举报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赵某违法违纪实名举报信】https://people.rednet.cn/wap/PeopleShow.asp?ID=3945908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0-08-1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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