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蒲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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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7执64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0*****。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蒲迪,男,汉族,1987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化龙路319号附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1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3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迪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蒲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知情,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蒲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为此,该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蒲某尚欠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案款91770元、诉讼费315元及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3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涛邦审 判 员 刘 萍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艳君书 记 员 李晓媛
发布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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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7执64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0*****。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蒲迪,男,汉族,1987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化龙路319号附1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1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3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迪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蒲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知情,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蒲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为此,该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蒲某尚欠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案款91770元、诉讼费315元及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3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涛邦审 判 员 刘 萍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艳君书 记 员 李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