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以出售为目的的待售新车被追尾,车行提出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8月,唐某驾驶小轿车与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新进购的两辆待售新车在北园大街高架路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全责。因赔偿事宜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车行将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5910元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700元。
经司法评估鉴定,两辆受损车辆事故损失价值25910元,贬值损失费为9700元。
2019年8月,唐某驾驶小轿车与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新进购的两辆待售新车在北园大街高架路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全责。因赔偿事宜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车行将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5910元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700元。
经司法评估鉴定,两辆受损车辆事故损失价值25910元,贬值损失费为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