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始作俑者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是由于很多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三无”侵权产品在诉讼中就较为常见,加上商品流通渠道多、环节多,权利人要找到生产源头往往比较困难,其只好转而起诉使用者或销售者,这也属无奈之举。好在专利法规定了使用、销售侵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售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使权利人可因他人侵权而得到救济。但是如何保护善意的使用者或销售者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现已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进行抗辩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是“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而且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不一定免除。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现已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进行抗辩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是“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而且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不一定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