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有效吗?对方不给付可以起诉吗?现实中,一些急于离婚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往往尚未考虑清楚、也不考虑自己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就答应对方提出的补偿款,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还天真的认为这些关于补偿款的协议是对方强加的,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即使对方告上法庭,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然而,这种想法错了!
案情回放:余女士与徐先生于2002年9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作出约定外,还约定了补偿条款:徐先生从2017年开始每年向余女士支付补偿款10 000元,共计30 000元。哪料,在双方离婚后,徐先生只是在第一年向余女士支付了10 000元补偿款后就不再向余女士支付剩余补偿款。余女士无奈将徐先生告上法庭。黄泥河中心法庭受理该案后,随即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徐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向余女士支付了剩余的20 000元补偿款,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欺诈、胁迫事由,不存在显示公平等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上作出的承诺就必须兑现。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情回放:余女士与徐先生于2002年9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作出约定外,还约定了补偿条款:徐先生从2017年开始每年向余女士支付补偿款10 000元,共计30 000元。哪料,在双方离婚后,徐先生只是在第一年向余女士支付了10 000元补偿款后就不再向余女士支付剩余补偿款。余女士无奈将徐先生告上法庭。黄泥河中心法庭受理该案后,随即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徐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向余女士支付了剩余的20 000元补偿款,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欺诈、胁迫事由,不存在显示公平等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上作出的承诺就必须兑现。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