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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高分?先搞懂政府采购评标这项计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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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计分原则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为加分事项的现象大量地存在着。
案例:
有的政府采购公告一方面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供应商拟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另一方面又在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中规定“供应商拟任的项目负责人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加1分”。
点评:
该项加分规则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采购人确有此方面的要求,而且此项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那么,该条加分规则可表述为:
“供应商拟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机构组织每增加1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加1分,最多得2分。”
分析:
为什么不得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加分呢?
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所谓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指的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一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方能参加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评标或评审是在供应商满足了资格条件且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基础上的综合评分,依据形式逻辑的一般要求,这里的“基础上”当然指的是“基础”以上的商务、技术等因素,而“基础”之本身是不应当作为加分项的。


1楼2020-05-27 17: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