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观点和结论都有可能片面,错误的话一定请指正。
我认为剧情中的丁蟹在打伤以及后来杀死方进新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决定丁蟹是否应该为打人杀人负刑事责任。(刑法是刑事责任能力,民法是民事行为能力,另外还应有年龄等决定条件)
我认同丁蟹是偏执狂的精神疾患,
但精神疾患是否要负起刑事责任也应该决定于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以下从刑事学中解释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定义的摘抄: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是对于几类特殊人:
其中精神病患者分为: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从医学标准和心理学行为两方面去认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及司法实践经验,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如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各种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包括器质性人格障碍)等等。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几类特殊人除精神病人以外还有醉酒者、聋哑人等分类,各自都有标准。
---------------------------------------
所以丁蟹伤人杀人一旦被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除非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他符合刑责,
那么即使最后是定义为故意杀人罪中的防卫过当杀人,
另外不管故意伤害罪是否被起诉裁定以至于择重或并罚,
他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刑期则是由法官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原则去判定。
我是借用我国现实的观点去作判断,我国并没有谋杀罪的定义,所以不清楚如何适用到剧中香港在7,80年代的法律。
我也不是法律研究,大部分都查资料的,引用的观点单一,所以观点和结论都有可能片面,错误的话一定请指正。
其实剧情讨论我也觉得没必要搬法典,大家只要去分析是非曲直就好了,只是涉及社会准则的就不要太偏离了比较好。
最后是个人的结论:
丁蟹打伤方进新致方进新残疾,后又打死方进新是事实,
如果丁蟹被认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应该被看管直到恢复刑事责任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如果丁蟹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也要负刑事责任的。
我认为剧情中的丁蟹在打伤以及后来杀死方进新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决定丁蟹是否应该为打人杀人负刑事责任。(刑法是刑事责任能力,民法是民事行为能力,另外还应有年龄等决定条件)
我认同丁蟹是偏执狂的精神疾患,
但精神疾患是否要负起刑事责任也应该决定于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以下从刑事学中解释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概念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定义的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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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是对于几类特殊人:
其中精神病患者分为: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从医学标准和心理学行为两方面去认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及司法实践经验,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如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各种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包括器质性人格障碍)等等。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几类特殊人除精神病人以外还有醉酒者、聋哑人等分类,各自都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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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丁蟹伤人杀人一旦被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除非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他符合刑责,
那么即使最后是定义为故意杀人罪中的防卫过当杀人,
另外不管故意伤害罪是否被起诉裁定以至于择重或并罚,
他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刑期则是由法官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原则去判定。
我是借用我国现实的观点去作判断,我国并没有谋杀罪的定义,所以不清楚如何适用到剧中香港在7,80年代的法律。
我也不是法律研究,大部分都查资料的,引用的观点单一,所以观点和结论都有可能片面,错误的话一定请指正。
其实剧情讨论我也觉得没必要搬法典,大家只要去分析是非曲直就好了,只是涉及社会准则的就不要太偏离了比较好。
最后是个人的结论:
丁蟹打伤方进新致方进新残疾,后又打死方进新是事实,
如果丁蟹被认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应该被看管直到恢复刑事责任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如果丁蟹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也要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