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了受害者起诉这个该死的骗子
俞宏平与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536号
原告俞宏平.
被告张春雷.
原告俞宏平与被告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张春雷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俞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宏平诉称:2011年9月4日,被告张春雷以其接项目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11年10月10日前归还,逾期则按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赔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按每天1,000元计算,自2011年10月10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张春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4日,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今向俞宏平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该借条下方另注明:如果在2011年10月10号之前未归还,本人愿意按每天壹千元的违约金支付给俞宏平,并且到时可以随时去法院起诉本人”.至期,被告未履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以其诉称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借条、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俞宏平与被告张春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春雷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其向原告俞宏平借款100,000元并约期归还的事实.现借款已逾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春雷支付欠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宏平欠款100,000元.
如果被告张春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春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俞贵荣
代理审判员屈年春
人民陪审员顾美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晓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