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措施
(一)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渠道,对10个拟奖励省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分配到本省推荐的典型市、县。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每个市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不低于1000万元把握,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倾斜。
(二)财政部下达奖励资金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先进典型市、县。财力较好的省可统筹自有财力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市、县的奖励力度。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先进典型市、县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预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