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义达公司销售经理,代表义达公司与包括宏利加工厂在内的多家省内企业接洽开展产品销售业务。2015年6月10日,张三是因故被行政拘留5天。2015年6月17日义达公司与张三办结辞退手续。2015年6月19日,张三持义达公司在辞退张三时未收回的于2015年6月8日给张三开出的有效期为一个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与不知情的宏利加工厂签订了一批原材料的销售合同,并依据该合同从宏利制造厂取走定金款2万元。该合同约定义达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交付该批原材料,宏利加工厂于交货日结清剩余货款。到2015年7月15日宏利加工厂与义达公司联系收货,义达公司称不知道该合同,拒绝承担相关义务,并告之张三已于6月17日被公司辞退。宏利加工厂又试图联系张三未果。
问题:
如果义达公司同意交付货物,那么在结算货款时,定金2万元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题:
如果义达公司同意交付货物,那么在结算货款时,定金2万元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