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陈英豪为首的村干部剥夺蔡润钗等27人下陈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造假人口侵吞蔡润钗等27人分配土地和征地款一案”的最新情况反映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你好,信访人是信访以陈英豪为首的村干部剥夺蔡润钗等27人下陈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造假人口侵吞蔡润钗等27人分配土地和征地款一案的信访人。日前,信访人了解到,由于下陈村小组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表决决定信访人不属于下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是陈英豪为首的村干部代表在非法任期内召开的,会议形式及内容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陆丰市农业农村局有意要求下陈村小组重新召开一次小组成员大会,对信访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次进行投票表决。信访人认为,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的做法违反了《民事通则》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有事后补证、伪造之嫌。信访人户籍回迁后早已经下陈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确定了信访人系下陈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召开小组成员会议表决信访的成员资格,实为有意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剥夺信访人的成员资格,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恳请汕尾市农业局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关于信访人属于下陈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信访人已在《提级调查申请书》、《提级调查申请的紧急情况报告》和《关于在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原非农户口性质的蔡润钗等27人应认定为下陈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回复》中多次重复论证说明,不管从信访人系下陈小组原住民历史或者回迁恢复原籍后的事实和证据,信访人的成员资格有历史、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信访人在此不再重复赘述,只是需要特别提醒一点的是,2012年9月下陈村小组分田到户、宅基地分配和2013年下陈村小组分红时,都作出过相应的分配方案,方案中都把信访人纳入到下陈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成员中,分配方案都是经下陈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在村小组中作出了公开公布,并且从未有既定成员提出过异议,下陈小组从2011年开始举行的小组组长和代表选举,都把信访人认定为下陈小组合法经济组织成员选民于公开公布并参加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18年8月23日被陈英豪剥夺后,2018年12月4日下陈小组重新认定信访人为下陈小组合法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布信访人系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选民,参加下陈小组组长和代表选举,信访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信访人不是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怎可以参加下陈小组选举?2014年5月陈英豪任下陈小组长后,同样认定信访人为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无论下陈小组农田调整征求意见,土地分配确权人口公示和通知,甚至陈英豪个人录音和欠条,陈英豪任期内下陈小组都认定信访人为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向信访人征求意见和公示。这里看出认定信访人的成员资格除了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外,还符合公示公开的程序,认定程序没有任何的瑕疵,信访人的成员资格早已在2012年回迁时得到确认,这一点毋庸置疑。
不管是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还是以后将要再次举行的村民大会,若表决的内容是不认定信访人的成员资格,均属于非法剥夺信访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成员的一种基本权利,与成员自身相终始,一经确定便不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不能通过成员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随意再次决定,否则就可以打着村民大会的旗号随意剥夺既定成员的资格,形成多数人的暴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治是不完全的自治,成员会议可以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分配方案、方式,但不能讨论决定哪些成员可以享受分配收益所得,更不能决定剥夺某些成员的资格,否则其表决的内容将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属于无效的内容。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既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丧失,《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是成员户口注销,一般情况下就是成员死亡、户口注销而丧失,另外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被动丧失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而主动丧失,除此之外,成员资格一经确认,即不能再以其他无理的理由剥夺。
信访人参加这么多届的下陈小组组长和代表选举,每届选举都是经过下陈小组干部、代表、成员民主程序通过,确认为下陈小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你好,信访人是信访以陈英豪为首的村干部剥夺蔡润钗等27人下陈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制造假人口侵吞蔡润钗等27人分配土地和征地款一案的信访人。日前,信访人了解到,由于下陈村小组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表决决定信访人不属于下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是陈英豪为首的村干部代表在非法任期内召开的,会议形式及内容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陆丰市农业农村局有意要求下陈村小组重新召开一次小组成员大会,对信访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再次进行投票表决。信访人认为,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的做法违反了《民事通则》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有事后补证、伪造之嫌。信访人户籍回迁后早已经下陈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确定了信访人系下陈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召开小组成员会议表决信访的成员资格,实为有意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剥夺信访人的成员资格,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恳请汕尾市农业局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关于信访人属于下陈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信访人已在《提级调查申请书》、《提级调查申请的紧急情况报告》和《关于在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原非农户口性质的蔡润钗等27人应认定为下陈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回复》中多次重复论证说明,不管从信访人系下陈小组原住民历史或者回迁恢复原籍后的事实和证据,信访人的成员资格有历史、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信访人在此不再重复赘述,只是需要特别提醒一点的是,2012年9月下陈村小组分田到户、宅基地分配和2013年下陈村小组分红时,都作出过相应的分配方案,方案中都把信访人纳入到下陈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成员中,分配方案都是经下陈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在村小组中作出了公开公布,并且从未有既定成员提出过异议,下陈小组从2011年开始举行的小组组长和代表选举,都把信访人认定为下陈小组合法经济组织成员选民于公开公布并参加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18年8月23日被陈英豪剥夺后,2018年12月4日下陈小组重新认定信访人为下陈小组合法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布信访人系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选民,参加下陈小组组长和代表选举,信访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信访人不是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怎可以参加下陈小组选举?2014年5月陈英豪任下陈小组长后,同样认定信访人为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无论下陈小组农田调整征求意见,土地分配确权人口公示和通知,甚至陈英豪个人录音和欠条,陈英豪任期内下陈小组都认定信访人为下陈小组经济组织成员,向信访人征求意见和公示。这里看出认定信访人的成员资格除了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外,还符合公示公开的程序,认定程序没有任何的瑕疵,信访人的成员资格早已在2012年回迁时得到确认,这一点毋庸置疑。
不管是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还是以后将要再次举行的村民大会,若表决的内容是不认定信访人的成员资格,均属于非法剥夺信访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成员的一种基本权利,与成员自身相终始,一经确定便不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不能通过成员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来随意再次决定,否则就可以打着村民大会的旗号随意剥夺既定成员的资格,形成多数人的暴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治是不完全的自治,成员会议可以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分配方案、方式,但不能讨论决定哪些成员可以享受分配收益所得,更不能决定剥夺某些成员的资格,否则其表决的内容将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属于无效的内容。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既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丧失,《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是成员户口注销,一般情况下就是成员死亡、户口注销而丧失,另外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被动丧失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而主动丧失,除此之外,成员资格一经确认,即不能再以其他无理的理由剥夺。
信访人参加这么多届的下陈小组组长和代表选举,每届选举都是经过下陈小组干部、代表、成员民主程序通过,确认为下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