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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十大问题,投标人你必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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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除了招标方式,还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目前有四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今天这篇推文,小编多多主要围绕单一来源采购展开与各位投标人交流探讨,以下为多多中标招投标信息平台整理的关于“单一来源采购”十大实务问答,来帮助大家更好了解它。

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吗?
误解:凡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都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
正解:只有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才需要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不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必须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吗?
误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正解:没有必须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规定,只要求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即可。
专业人员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是否抽取评审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协商由采购人来决定。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都可以参加与供应商协商。
单一来源采购都必须经过评审才能成交吗?
误解: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评审,有权决定供应商是否成交。
正解: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专家”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必须由财政部门处理吗?
误解:采购人发现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处理,而自己不能处理。
正解:被抽取的“专家”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仅仅是一般的专业人员。目前,没有规定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没有规定财政部门对专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因此,采购人发现专业人员违规的,要求其改正即可。拒绝改正的,则拒绝其继续参加协商,重新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协商。
需要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吗?
误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正解:发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不是必须的,也没有必要。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前提是供应商已经确定,而且经过采购人审查后是合格的供应商,没有必要照搬公开招标方式的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简单一点的做法是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其参加协商。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需要经过公示吗?
误解: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都需要经过公示程序后才能进行采购。
正解:只有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要转成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才需要经过公示程序。
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进行即可,无需公示。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主动进行公示的,应当鼓励。

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已经确定,还需要发布采购信息吗?
误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无需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仅需要告知供应商相关信息。
正解:目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同样需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公告成交结果(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依法终止单一来源采购的,需要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从逻辑上说,既然规定在终止采购时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就应当在开始采购时要发布采购公告。
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供应商还可以提出质疑吗?
误解:在公示环节中,供应商已经有权对采购项目提出异议。因此,不能再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出质疑。
正解:尽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开始前进行了公示,相关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但对公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定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关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
供应商不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怎么办?能成交吗?
误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是特定的,即便该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参加采购活动,也只能成交。
正解:《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时,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改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采取其他灵活措施解决。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是指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具有特殊性、不可替代。
单一来源项目的供应商也要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能作为成交供应商。


1楼2020-03-16 14: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