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香-港的高等法院裁决一对同性伴侣有权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屋。本案的一对男同性伴侣已在国外结婚,之后在港以一般家庭的名义向房屋署申请公屋住房,但申请被拒绝,房屋署认为有关规定只适用于异性夫妻,这对同性伴侣中的一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认为房屋署及其管理机构房屋委员会的政-策构成对同性伴侣的歧视。高等法院的法官裁决本案的同性伴侣胜诉,法官认为房委会的政-策不符合《基-本-法》的平-等要求,下令房委会重新考虑有关决定。
本案在去年9月开庭,同性伴侣一方认为,房委会的政策是差别对待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造成同性伴侣两人无法申请居住同一公屋,也造成同性伴侣只能以单身个人名义申请公屋,从而导致申请等候时间比家庭名义申请的等候时间长很多,等候期间需要付出更多的租房费用。
本案在去年9月开庭,同性伴侣一方认为,房委会的政策是差别对待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造成同性伴侣两人无法申请居住同一公屋,也造成同性伴侣只能以单身个人名义申请公屋,从而导致申请等候时间比家庭名义申请的等候时间长很多,等候期间需要付出更多的租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