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职工认为公司处于管理地位,所以遇到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往往被动接受,但却不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仅需要满足实体要求(如解除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满足程序要求(如单位应向职工出具书面解除手续)。当公司裁员时,如有以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职工可以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常见情形,按照是否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职工为标准,分为预告解除劳动关系和即时解除劳动关系两种。
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1.预告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后方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则需要采用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形式来代替通知,实践中常称其为“代通知金”。因预告解除劳动关系是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在离职时公司还应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人力资源管理中常用的“N+1”补偿即是指,符合上述预告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情形之一,且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时需要支付的补偿标准;其中,“N”是指员工的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
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1.预告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后方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则需要采用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形式来代替通知,实践中常称其为“代通知金”。因预告解除劳动关系是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在离职时公司还应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人力资源管理中常用的“N+1”补偿即是指,符合上述预告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情形之一,且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时需要支付的补偿标准;其中,“N”是指员工的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