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5条–1项-法律制定的刑罚,其已经科处或认定者,除非受宗座的保留,得由下列之人免除之:
1、曾进行该科处或认定刑罚的诉讼,或自己或经由他人科处或认定该刑罚的教会教长;
2、犯罪人居留地的教区教长;惟应先征求1款所述教会教长意见,但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征求者,不在此限。
2项-法律制定的自科罚,于被认定之前如果不是宗座所保留者,教会教长得对其属下以及居留该地的人,或是在其地区犯罪的人免除之;任何主教于听告解的行为中亦可免除之。
1356条–1项-以命令制定的待科罚或自科罚,其不出于宗座的命令者,得由下列的人免除之:
1、犯罪人居留地的教区教长;
2、如其罚已经科处或认定时,曾进行科处或认定该刑事诉讼,或是自己或经由他人科处或认定刑罚的教会教长。
2项-免除刑罚之前,应征求发布命令人的意见,但因特殊情形不能征求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