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东敬老院“逸事”(十二)》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自杨红兵接手市东敬老院的院长以来,他做了些什么了?护理员应该有的休息天取消了,护理员每年二星期的“探亲假”没有了,护理员的工龄补贴取消了…… 至于国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那就是一种“奢望”了。这么多的事实,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他是多么的贪得无厌、黑心敛财。
他迫于去年11月份上级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小组的压力,今年不得不发放国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了,可是狗是永远改不了吃“S”的本性,元旦的加班费每人扣发了100元!正所谓是“雁过拔毛、巧取豪夺、贪心不足蛇吞象。”
现在再回顾一下市东敬老院的“工会”是什么态度了?按理说,工会是工人的自治组织,是企业工人的权利的最佳维护者,应该在工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挺身而出,做好工人的“娘家人”,为工人撑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必须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当今,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订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工会在依法维权中,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必须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范围。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范围大致有五方面: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
请问,市东敬老院的工会负责人柯xx女士,你做了些什么了?你就看着私人老板如此“盘剥、克扣”自己“兄弟姐妹们”的劳动报酬,于心无愧了?你得为这么多的员工说公道话,可千万不能“助纣为虐”,做黑心老板的“吹鼓手”呢!
根据《劳动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说,员工现在每年请假回老家,可以有“带薪年休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是1995年公布的,已经偏低了):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
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大家现在明白了吗,杨院长是千方百计地在“克扣”你们的工资报酬了!
下面是《劳动法》里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 资”的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自杨红兵接手市东敬老院的院长以来,他做了些什么了?护理员应该有的休息天取消了,护理员每年二星期的“探亲假”没有了,护理员的工龄补贴取消了…… 至于国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那就是一种“奢望”了。这么多的事实,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他是多么的贪得无厌、黑心敛财。
他迫于去年11月份上级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小组的压力,今年不得不发放国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了,可是狗是永远改不了吃“S”的本性,元旦的加班费每人扣发了100元!正所谓是“雁过拔毛、巧取豪夺、贪心不足蛇吞象。”
现在再回顾一下市东敬老院的“工会”是什么态度了?按理说,工会是工人的自治组织,是企业工人的权利的最佳维护者,应该在工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挺身而出,做好工人的“娘家人”,为工人撑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必须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当今,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订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工会在依法维权中,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必须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范围。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范围大致有五方面: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
请问,市东敬老院的工会负责人柯xx女士,你做了些什么了?你就看着私人老板如此“盘剥、克扣”自己“兄弟姐妹们”的劳动报酬,于心无愧了?你得为这么多的员工说公道话,可千万不能“助纣为虐”,做黑心老板的“吹鼓手”呢!
根据《劳动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说,员工现在每年请假回老家,可以有“带薪年休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是1995年公布的,已经偏低了):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
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大家现在明白了吗,杨院长是千方百计地在“克扣”你们的工资报酬了!
下面是《劳动法》里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 资”的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