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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最高检:检察机关不能把人民监督员当“花瓶”》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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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独有的一项体现检察民主、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制度,回答了理论界提出的“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拷问。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于2003年,初衷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即对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监督和制约,经过7年试点,2010年在检察机关正式实施。今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包括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文章中显示,8月以来2745名人民监督员履责,通过参加各种活动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履行人民监督职责。包括参加长期信访、疑难复杂案件的公开听证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等。进一步公开司法流程,公正司法。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检察长张军再次提及“一号检察建议”,希望人民监督员能以不同方式履职监督,推动问题解决。不知大家注意到没?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创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最高检向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64名人民监督员问计。
文章中,检察长张军表示,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监督程序的简便性,“具体来说,就是不能对监督程序层层设障、左推右挡,搞作秀表演,把人民监督员当花瓶。凡是存在类似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涉事检察官和所在检察院领导同志的责任”。


1楼2019-12-19 15: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