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发生费用已经实际支付给对方,但迟迟拿不到发票的情况,例如合同纠纷中,款项已经支付但由于双方对服务质量有歧义,对方迟迟没有给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对费用进行暂估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强调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有效凭证,可以按暂按账金金额进行核算,汇算清缴时应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通过比较我们可以费用的暂按成本核算和《增值税暂行处理规定》中一般纳入税人货到票未到中规定的暂估处理是不同的。
1.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实际上支出已经发生,债权债务已经成了;而暂估债权债务可能尚未成立;
2.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无需每月都进行回冲,而暂估需要每月月初进行回冲处理。
3.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补充证据;而暂估在收到正式发票时如果有差异需要对成本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某种原因未取得有效凭证(大多数情况下为发票)可以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不需要每月回冲、暂估。汇算清缴时能够取得有效的发票即可。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由于实际支出已经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被充提供有效的成本费用凭证,为此《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强调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有效凭证,可以按暂按账金金额进行核算,汇算清缴时应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通过比较我们可以费用的暂按成本核算和《增值税暂行处理规定》中一般纳入税人货到票未到中规定的暂估处理是不同的。
1.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实际上支出已经发生,债权债务已经成了;而暂估债权债务可能尚未成立;
2.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无需每月都进行回冲,而暂估需要每月月初进行回冲处理。
3.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补充证据;而暂估在收到正式发票时如果有差异需要对成本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某种原因未取得有效凭证(大多数情况下为发票)可以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不需要每月回冲、暂估。汇算清缴时能够取得有效的发票即可。
费用暂按成本核算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由于实际支出已经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被充提供有效的成本费用凭证,为此《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