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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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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贾海所,家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庄上村,
今向各部门举报,官员利用职权,欺上瞒下,违法违纪,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搞开发,并在经营3个月后明知触犯党纪国法,隐瞒事实真象,利用农民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转包给创业农民,随即便停业,让农民损失24万元左右,是灭顶之灾的惨重!
最重要的是这些干部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拖延搪塞及恐吓受害者!
经向河北邯郸涉县纪检等部门举报,这些官员们违不违法违纪?是不是涉嫌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在举报了4年后的今天,由该河南店镇纪检办公室受理,但官员们明确表示:因没有任和一个部门敢做出违法乱纪认定,结果还是不容乐观,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拍板!
本人保留向邯郸市、河北省、中央等部门的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和向媒体及社会各界曝光的权益!
2014年到2017年以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政府和庄上村当届和历届的村干部,村支书贾国正,第一书记李钟校(涉县人民政府外资办兼职村官及包村干部涉县人民法院王玉龙)、村主任刘海林,原镇政府书记梁江苏等。
在2014年 7月27日与我签承包协议时,事先由第一书记李中校、支部书记贾国正外加两位村委会委员刘军飞、刘宝平,村民刘喜年、原土产公司退休领导刘张林共同开发漂流项目,并由贾国正与我签订漂流转让相关事宜。
现届镇政府领导杨利军、镇长安兵太和镇政府主任杨志军和村干部方明。几年内我无数次的找相关人员讨说法,都无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庄上村 贾海所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10-31 20: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