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天地业主委...吧 关注:390贴子:5,964
  • 3回复贴,共1

被迫离职,如何维权?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大部分时候,离职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被迫辞职,更是。
为什么用人单位(你可以理解成公司)逼你主动辞职,而不是由他们将你辞退?
这里涉及到一笔钱。
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由谁提出解除,什么原因解除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直白点讲,影响最终能拿到多少钱。
我们经常能听到的N、N+1、2N,就和这个有关系。
首先,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这种情况劳动者无任何补偿。这个好理解,劳动者另谋高就,谁也没逼谁,公司无理由补偿。其次,下列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9-10-06 07:47回复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N,N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其中情况3中用人单位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辞退劳动者,即为N+1,1为代通金。
    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搞清楚这些,用人单位为何不主动出击的司马昭之心,你就明白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9-10-07 07:46
    回复
      是的,公司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留住白花花的钞票,歪脑筋开始了。变更你的工资待遇、变更工作内容、甚至变更工作地点,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办不到。
      而劳动者只能委曲求全?是这样么?
      请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可以变,但前提是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对另一方不起法律约束。
      用人单位冒天下之大不韪把劳动合同内容改了,又该怎么办?
      首先看你的态度,你是想走还是想留。
      如果想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按原劳动合同内容继续履行。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9-10-07 07:49
      回复
        参考判例:汪某某和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甘01民终1185号
        汪某某原系二建集团员工。201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建集团安排汪某某在领导岗位从事管理工种,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15万元。2015年8月,双方签订2015年度安保工作目标责任书,约定汪某某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建筑公司施工现场、设备库、材料库的安保工作及公司维稳工作。主要指标任务包括全面负责公司安保管理与实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及库房的防火、防水、防盗、防抢、防灾及非现场的伤亡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围栏、围墙的搭建及安装,安全生产审核,协助验收确保施工现场及库房的安全。负责每周对每个项目现场巡查和检查安保工作不少于两次(不含夜间检查)。月度不少于4次夜间现场巡查,两月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夜间巡查,留存书面检查记录。监督检查项目(库房)夜间施工、干部值班、材料收发、安技防卫设备运转,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或汇报处理或汇报解决等。在考核奖罚项中约定,年薪20万元,其中14.4万元为基本薪,月度发放1.2万元,5.6万元为考核薪,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发放。
        2016年4月14日,二建集团作出兰二建发[2016]14号关于汪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根据集团党委免去汪某某党内职务的决定后提出对其任职的建议。经集团2016年4月6日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汪某某同志原集团行政职务及岗位职责,任命汪某某同志为建筑公司项目监督员,负责建筑公司项目管理过程中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享受建筑公司副职待遇,具体管理职责按责任目标管理实施。2016年5月,汪某某以二建集团为被申请人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二建集团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按原劳动合同内容继续履行。2017年1月13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兰劳人仲裁字[2017]第8号裁决书: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建集团不服该裁决,诉讼来院。2017年6月,本院作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对汪某某作出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的判决。


        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9-10-07 07: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