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中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运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加快,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问题被提到一定层面,对其保护也已有若干法律明文,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至于如何保障?有谁来负责保障?用什么办法保障? 法治的实质是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与和谐社会强调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一致的,都是体现对社会发展、对人的尊严的终极关怀。只有通过对人的权利的确认,保障人们可以充分行使各项合法权利,才能建立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其中司法公正尤为重要和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更是一个社会中人们正义信念实现的保障。我父亲蓝润康作为证人和举报人是为维护原马山县酒厂的全体职工群众的利益挺身而出,举报原厂长谭兴伟,而在县经贸局遭谭兴伟等8人在光天化日下围殴,导致我父亲脑震荡,作为儿子我有权要求在这次因父亲作证受到的殴打和以后可能受到迫害而向人民政府各级领导诉求法律保护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我坚信,人民政府为人民。(具体经过已把材料交由常务副县长黄威明,已向白山派出所报案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