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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违法侵占校产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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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人文大学成立于1984年,1996年以1680万元拿下顺义区空港工业区40余亩土地,兴建了可同时容纳2000名学生的校区。2001年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学校的有形资产估值为5360万元、无形资产估值为7362万元,扣除负债875万元,总估值为11847万元。在配套的资产评估与体制改革方案报告书中列出的有形资产包括该校顺义校区40余亩的校园占地、26000平方米的校舍面积以及位于朝阳区西坝河的合计约3000平方米办公楼、住宅等。
  同时,报告书引用教育法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学校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拥有对北京人文大学的学校资产(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其全部资产应当用于学校的办学和发展”。
  2002年,西安思源学院创始人周某波、吴某强与北京人文大学就该校的举办权转让达成协议,周某波、吴某强出资500万元拥有学校的举办权。为此,周某波成立了北京东方学园教育高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也是双方协议书中周某波一方的签约主体。举办权转让协议中再次明确:“学校原有资产建立实物账,全部用于办学;其中经评估与市场交易形成的增值部分追加在独立账下,仍全部用于办学;用这部分学校资产形成的新的办学收入仍归入学校账内统一使用。”
  2013年,周某波先将北京人文大学校产转移至个人名下的公司,再将其高价转手卖给了其他企业。
  北京人文大学提交给北京市民政局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北京人文大学顺义校区40多亩土地及地面建筑被转让给北京东方博华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2012年9月才成立,系由周某波控股的北京博华东方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1楼2019-08-03 16:05回复
    法律评析
      依据上述材料,笔者认为,这是一起民办学校举办者涉嫌侵占校产的典型案例。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土地划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方面,民办学校享有特定的照顾;而在校产管理、办学收益、办学经费等多方面,民办学校也都有特定要求。
      在土地划拨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教育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只能用于院校基础建设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据此,周某波及其合作伙伴吴某强将北京人文大学、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的办学用地变成了医院,从中获利巨大,显系法律所严禁。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校产的管理十分严格,其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第六十二条第八款规定,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波及其合作伙伴吴某强只是拥有两所学校的举办权和管理权,只能基于教育目的依法对法人财产进行支配和使用。根据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清晰界定了民办学校财产的属性


    3楼2019-08-0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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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的公有性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包括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四个部分。哪怕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也立即转化成民办学校之法人的财产。民办学校解散进行清算时,在清偿相关债务后哪怕还有剩余财产,也必须“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不能分配给举办者。因此,民办学校从成立、存续到终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举办者对学校的财产都不具所有权,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分割和占有。
        其次,进一步明确了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下,举办者的财产与学校的财产相分离成为权利的内在要求。据此,举办者对学校的财产没有直接支配权,甚至不能以举办者的名义动用学校的一颗螺丝钉。否则,举办者任意挪用、侵占学校收入或财产的行为就将构成对法人财产的非法侵占,严重者会触犯刑律。
        据此,周某波及其合作伙伴吴某强无权买卖校产。这既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他们与北京人文大学签署的合约、北京人文大学的办学章程中也有明确界定。从案例来看,他们先是低价转卖校产到所控制的公司,再将受让校产的公司高价转让给他人,这严重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精神,已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 尤晓岚


      4楼2019-08-0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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